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是經香港政府批准,在香港正式註冊的聯合會,簡稱(中華文聯)英文縮寫(CICAA)。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
- 外文名:CICA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
組織章程
第一條: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是從事中華國際文化藝術的傳承與弘揚、推進現代文藝創作與研究而經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化藝術民間機構,由中華國際從事文化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教授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藝術家,及全國文化藝術愛好者組成的全國性民間藝術團體。
第二條: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以弘揚中華國際優秀文化藝術為宗旨,以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自身特點開展會務工作。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優秀文化藝術服務,全面促進中華文化藝術市場的大繁榮、大發展。
第三條: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是聯繫世界藝術家的橋樑和紐帶,為了加強中華文化藝術與世界的交流與合作,更好地把中華國際的藝術展獻給世界,推出新的藝術作品,使之成為真正的文化藝術殿堂,同時,要把民間的文化藝術精華得以更好的拓展。
第四條: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國際、中國及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任 務
第五條 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當代華人藝術家的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 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藝術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藝術展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美術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藝術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九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下設有中華藝術委員會、書畫專業委員會、雕塑及造型委員會、文學專業委員會、戲曲專業委員會、影視攝影專業委員會、音樂專業委員會、設計專業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藝術考級委員會、國際交流合作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國際會展部、會員發展部、鑒評技術部、學術交流部、出版發行部、教育培訓部、外聯部、收藏展覽部等職能工作部門。
第十條 尊重各國各民族藝術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民族藝術家,促進各民族藝術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藝術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藝術家的大團結。
第十一條推進中外藝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藝術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藝術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華人藝術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 加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華人藝術事業;根據國家政策,發展藝術文化產業。
第十三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會員必須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國際優秀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家分裂;有世界公民身份,贊成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章程,經本人申請並由各團體會員推薦,報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中華國際文化藝術聯合會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從事文學藝術創作,作品全國性藝術展覽、交流累計滿二次者;
2、從事文學藝術理論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準並有著作出版者;
3、從事文學藝術編輯、藝術教育、藝術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4、經本會主席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或其他有名望之公益或社會團體所推薦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名望或對社會大眾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團體則為團體會員,個人則為個人會員;
5、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會長或兩位以上之常務理事推薦者,可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由申請人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2、由本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3、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委員會作最後之確認,經確認通過後,本會將頒發《會員單位證書》(團體會員)或《會員身份證》(個人會員)給予申請人。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4)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之會章。
(2)執行本會之決議。
(3)接受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
(4)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
(5)按期交納常年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會員不交納常年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與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聘請名譽會長等。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重要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
(9)領導本會務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經費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之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之條件:
(1)熱愛人類、熱愛祖國、尊崇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和文化、認同祖國統一、反對國土分裂、團結華人華僑、華商和華人藝術家,維護和保護華人美術家的正當權益,並在文藝界屬德高望重之人。
(2)在海內外華人小區社團中以及其工作領域中具有相當影響實力者。
(3)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主席或執行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執行主席一名,執行主席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及相關會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主席(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之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書等。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之事務。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新會員之申請入會費。
(2)會員繳納常年會費。
(3)會員捐獻。
(4)委託收益。
(5)業務活動收入。
(6)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七條 1、本會年度以公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3、本會之監事會負責審計由理事會所編造之各項財務報表及年度工作計畫書等所有相關之業務及財務報表。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本會之理事會修改或補充之,並經大會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