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會宗旨
傳播中華文化藝術,促進藝術教育創新發展。會址總部設立在北京。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的理事會是由社會各界熱心於中華傳統文化、藝術教育事業並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知名人士,包括政界、教育界、文化藝術界、新聞界、工商界等的政府官員、學者、藝術家等共205名理事組成。
中文藝聯曾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典、丹麥、奧地利、希臘、俄羅斯、日本、韓國、泰國、新加坡、越南等國家展開文化交流及項目合作。自創會以來,中國藝聯努力踐行創會宗旨,開展了一系列重要的文化藝術活動,均在海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贏得了良好聲譽。
最新動態
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在文化部、教育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近年來多次組織青少年藝術團體赴歐洲和美國等地演出交流,由於組委會特別注重國外演出國家的前期宣傳組織工作,出國演出的每一個項目,每一場演出,觀眾均是高朋滿座,掌聲雷動。在國內的節目徵集和評選,都有政府權威部門嚴格把關,所以演出節目也都獲得了國外觀眾的認可與讚揚。組委會嚴謹的工作流程,長期形成的嚴格的工作態度和經驗,長年合作的境外機構的良好協作,使我們做到了高效安全的活動效果,博得了所有參與單位和演員的讚揚。
下設委員會
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下設多個專業委員會:有美術專業委員會、書法專業委員會、音樂專業委員會、舞蹈專業委員會、曲藝專業委員會、戲劇專業委員會、雜技專業委員會、攝影專業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青少年教育委員會、藝術培訓委員會。
職能任務
1、組織聯絡部:組織聯絡藝術家和藝術教育工作者、藝術團體,推出新人新作並組織各類音樂、舞蹈、美術、攝影、曲藝等活動。
2、會員工作部:發展會員,維護會員權益,為廣大會員服務。
3、對外聯絡部和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組織聯繫與世界各國和港澳台地區藝術團體、藝術家開展互訪、演出、學術交流等活動,負責聯合國機構、世界各國藝術組織等有關的各類合作活動。
4、駐會秘書處:負責全國各省(區)市的秘書處、辦事處的設立、聯絡召集工作。
5、辦公室:負責聯合會的行政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
6、人事處:負責聯合會幹部的調配及人事、工資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e assoclatlon,英文縮寫CCAA)。
第二條 由從事文化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海內外熱忱中華文化藝術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文藝聯的宗旨是:傳播中華文化藝術,促進藝術教育創新發展。
第四條 中文藝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總部設立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旨在與弘揚中華文化有關的演出、展覽、學術會議等活動;
(二)組派出席、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中華文化;出席、開展各類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制定獎勵法則,獎勵對發展中華文化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以及優秀的學術著作和文藝作品。
(四)創辦文化類經濟實體與出版物,活躍文化產業市場。
(五)國內外文化諮詢與培訓。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文藝聯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中文藝聯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海內外文藝家、學者、文化事業家和贊助人以及自願加入中文藝聯活動的單位,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批准便可成為中文藝聯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駐會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文藝聯的決議;
(二)維護中文藝聯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文藝聯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團委員;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一)主席團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2、地方、海外中國藝聯主席;
3、熱忱中華文化的其他人員;
(二)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主席團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委託常務副主席、駐會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理事會2 / 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會員、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組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組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組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