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繫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於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
  • ISBN: 9787509318577
  • 定價:15.00 元
  •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圖書信息

書 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規定叢書》編寫組
出版時間: 2010年05月
ISBN: 9787509318577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 元

內容簡介

2.請示答覆: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於具體問題的請示答覆,這些請示答覆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覆,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繫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第五條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監管部門權責一致]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團體等的責任]
第九條 [開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條 [社會監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發現食品存在隱患後進行檢驗和評估]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則]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的整合]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審員會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小作坊、食品攤販改進條件]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頒發]
第三十二條 [建立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的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三十七條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的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
第四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四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等的安全性評估]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標準的及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
第四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預包裝食品銷售]
第五十條 [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第五十一條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監管]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
第五十五條 [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鼓勵規模化生產]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
第五十八條 [檢驗人獨立進行食品檢驗]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的要求]
第六十條 [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六十二條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六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採取風險預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
第六十八條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責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七十條 [制定食品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第七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畫]
第七十七條 [監管部門有權採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條 [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第八十條 [對投訴、舉報等的處置]
第八十一條 [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第八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報和通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建立查驗記錄製度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法從事食品運輸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許可證企業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食品檢驗機構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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