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註解與配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註解與配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註解與配套》是2009年3月1日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註解與配套
  • ISBN:9787509310687, 7509310687
  • 頁數:238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3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註解與配套》具有以下特點:1.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對於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在主體法律檔案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套用。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對於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如何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法規檔案,如何把分散各處的相關配套規定集中起來,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法規中的重點、難點,始終是困擾有關當事人和當局者的一大問題。
中國法製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於解決人民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套用問題,先後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套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
此外,為了凸顯叢書簡約、實用的特色,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第五條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監管部門權責一致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團體等的責任
第九條 開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條 社會監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發現食品存在隱患後進行檢驗和評估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則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的整合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審員會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小作坊、食品攤販改進條 件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頒發
第三十二條 建立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的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三十七條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的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
第四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四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等的安全性評估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標準的及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
第四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預包裝食品銷售
第五十條 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第五十一條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監管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
第五十五條 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鼓勵規模化生產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的質資認定
第五十八條 檢驗人獨立進行食品檢驗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的要求
第六十條 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六十二條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六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採取風險預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
第六十八條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責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七十條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第七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畫
第七十七條 監管部門有權採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條 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第八十條 對投訴、舉報等的處置
第八十一條 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第八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報和通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建立查驗記錄製度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法從事食品運輸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許可證企業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食品檢驗機構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虛假食品廣告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政府及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用語解釋
第一百條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許可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一條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軍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調整食品安全管理體制
第一百零四條 法律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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