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體系

中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體系
  • 外文名: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inancial system
金融體系,新型體系,

金融體系

中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交通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
沿革 1948年 12月1日,中共中央決定將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在河北石家莊市宣布成立中國人民銀行,並於同一天開始發行人民幣。1949年3 月總行遷入北京,並在全國各地迅速建立起分支機構。根據當時沒收官僚資本財產為國家所有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了官僚資本銀行,取消了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改造了私營銀行,使它們成為人民金融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1952年召開的全國各大區銀行行長會議上,作出了《關於各級銀行機構調整問題的決定》,強調銀行不劃分專業系統,各個銀行都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組成部分。根據這一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既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擔負國家巨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系格局與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並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保持了許多年。1969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併入財政部。1979~1983年,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地位,並相繼恢復和設立了主管農村金融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主管外貿信貸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主管長期投資和貸款業務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主管世界銀行轉貸業務的中國投資銀行,恢復成立單獨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建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等。但主要的銀行業務仍集中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依然既直接辦理存貸款和匯兌業務,又擔負巨觀調控職能,歷史形成的大一統基本格局沒有改變。

新型體系

新型金融體系的形成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同時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將原來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轉交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中國新型金融體系開始得到進一步發展。
全國性專業銀行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投資銀行,各專業銀行之間經營業務範圍雖然有分工,但允許一業為主,適當交叉和競爭。全國性的綜合銀行有交通銀行和中信實業銀行。區域性綜合銀行有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另外還有中外合資的廈門國際銀行和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27個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山東煙臺市和安徽蚌埠市成立了住房儲蓄銀行。
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允許經營保險業務的還有中信實業銀行、交通銀行、深圳平安保險公司和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
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還有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幾類。中國的信託業務恢復於1980年,其業務和機構發展很快,絕大多數採取單一行制,主要業務是信託、委託、代理、租賃等。融資租賃公司主要是辦理提供資金和提供設備結合在一起的租賃業務,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主要在所依託的企業集團範圍內進行融資活動,證券公司主要辦理證券的委託和自營買賣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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