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央銀行體制

中國中央銀行體制是中國的中央銀行萌芽於20世紀初。清朝末期,為整理幣制,於光緒三十年 (1904) 由戶部奏準清政府設立戶部銀行,額定資本白銀400萬兩,由國內各界認股,1905年8月在北京開業; 光緒三十四年 (1908) 年更名為大清銀行,基本職能是經理國庫、發行紙幣,具有部分中央銀行職能。清政府垮台以後,大清銀行改組為中國銀行。

辛亥革命後,1924年8月,孫中山在廣州成立中央銀行,1926年12月在武漢設中央銀行,主要任務是籌措軍費,沒有真正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27年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於1928年11月1日成立中央銀行,總行設於上海,額定資本2000萬元 (銀元),全數由政府撥款,授予經理國庫、發行鈔票的特權,並在全國各地設分支機構,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原來廣州的中央銀行改為分行。
土地革命時期,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1932年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正式營業,資本總額定為140萬元; 紅軍長征後,於1935年11月到達陝北,改為國家銀行西北分行。革命戰爭時期,各根據地分別成立區域性的銀行,1948年12月1日各根據地銀行合併改組,在石家莊市成立 “中國人民銀行”,同時開始發行全國統一的人民幣,全國各地相繼成立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代理財政金庫、發行貨幣、管理金融行政並辦理商業銀行業務,既執行中央銀行職能,又兼有商業銀行的業務。
經濟體制改革以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不再辦理商業銀行業務,形成了垂直領導、統一管理、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全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體系。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它標誌著中國的中央銀行制度進入了規範化、法制化、現代化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進行金融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全國金融業方面,發揮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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