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28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促進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部署,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衛監督發〔2008〕60號),決定在全國開展為期4個月的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28號)
  • 公告日期:2008年12月15日
  • 主旨:食品添加劑安全整治
  • 整治周期:4個月
衛生部
公安部
農業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2008年第28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促進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部署,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衛監督發〔2008〕60號),決定在全國開展為期4個月的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
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為專項整治自查自糾階段。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銷售單位以及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自查:
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
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是否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規定之內,是否存在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問題。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是否來源於有合法衛生許可證明的生產企業,使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添加劑企業應查驗是否獲得有效生產許可證。
四、是否生產、銷售用於食品的非食用物質。
在自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要及時糾正,認真整改,主動銷毀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問題產品,並記錄自查自糾的過程和結果,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並提供相關物質或原料來源線索。
對明知故犯、知情不報、繼續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將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相關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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