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指的是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採用白底紅十字,由五個大小相等的紅色正方形拼合組成,來源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
  • 設計要素:白底紅十字
  • 標誌屬性:會徽
  • 使用主體:中國紅十字會
確定歷程,設計要素,象徵意義,使用原則,法律法規,使用規範,特殊規定,社會評價,

確定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的確認最早起源於日內瓦公約
1863年10月26日到29日,紅十字國際委員在日內瓦召開了有16個國家的36名代表參加的一次名叫預備會議的國際會議。會議通過十項決議和三項建議,特別主張:採用統一的識別標誌,即白底紅十字旗幟和臂章。
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正式承認紅十字作為三種戰地救護識別標誌之一。
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標誌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做出了規定。
1996年1月29日,依據《會法》有關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94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總計6章24條,明確了規範使用“紅十字”標誌的詳細規定。

設計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是由白色的背景色和一個紅色的十字構成,十字圖形是由五個大小相等,邊長為一厘米的紅色正方形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

象徵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誌,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誌,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誌,得到國際人道主義有關法律的認可,包含著醫療和救治的意思,而不是一般醫療、清潔、衛生、藥品等的代表符號。

使用原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規定紅十字標誌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誌,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誌,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該辦法對管轄的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該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名稱和紅十字標誌授權使用管理規定》規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審核、授權。省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該省級紅十字會依法審核、授權,並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地市級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由該地市級紅十字會依法審核、授權,並報所屬省級紅十字會備案。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標誌的使用需報經行業紅十字會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審核、授權。紅十字會授權合作相對方使用紅十字標誌,應於每年12月份向所屬上級紅十字會提交年度授權使用情況報告及一覽表,進行備案。

使用規範

作用
場景
注意事項
保護性
武裝衝突中:衝突各方依照辦法規定佩帶紅十字標誌和標記處所及其物品、醫務運輸工具;用在旗幟上,用在臂章上,用在建築物上。
不得在標誌上添加任何內容;紅十字不得觸及旗幟的邊緣;紅十字應當置於臂章的中間部位;紅十字應當置於建築物頂部的明顯部位;應當在儘可能遠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認;在夜間或者能見度低時,應當以燈光照明或者用發光物裝飾;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由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
紅十字作為標明性標誌使用時,在紅十字下方必須伴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並不得將紅十字置於建築物頂部。
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會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職責時,可以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
標明性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紅十字會會員;紅十字青少年會員;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紅十字會的徽章、獎章、證章;紅十字會的印刷品、宣傳品;紅十字會的救災、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的,由紅十字會總會批准。

特殊規定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對於濫用紅十字標誌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紅十字標誌不得用於: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藥店獸醫站; 商品的包裝;公司的標誌;工程設計產品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誌以外的其他情形。擅自使用紅十字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武裝力量中的組織和人員有違反該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授權合作相對方使用紅十字標誌,絕不能誤導社會公眾使其認為紅十字會對合作相對方的產品、服務等表示贊同或為合作相對方的產品、服務等做擔保。紅十字會不能授權在合作相對方設計、開發、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紅十字標誌。如出售上述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收益用於捐獻給紅十字會,可準許合作相對方在相應產品上對該情況作出說明。紅十字會授權合作相對方使用紅十字標誌,必須與一定活動、具體項目相聯繫,必須要明確時間限制、地域限制、使用方式限制等。紅十字會直屬單位違反本規定授權合作相對方使用紅十字(會)名稱和紅十字標誌的,由所屬紅十字會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由所屬紅十字會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社會評價

戰時使用紅十字標誌,對於部隊醫療機構是把雙刃劍,有利有弊。戰日時“紅十字”標誌對於部隊醫療機構的保護和標明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能有效保護衛生機構人員和裝備,有利於開展安全救治及發揮人道主義救援作用,但“紅十字”的標明作用同時容易暴露部隊地域配置。野戰醫療機構在戰役後方,與後方庫所配置同一地域,易暴露其他庫所位置。前接後轉傷員過程中,衛生車輛穿梭於各戰場,所到地域暴露無遺。(中國軍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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