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是指我國徵收產品稅的基本法規。1984年9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同年10月1日起試行。共19條,並附 《產品稅稅目稅率表》 。該條例主要規定: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該條例規定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產品稅的納稅義務人。產品稅的徵收範圍為該條例所附的《產品稅稅目稅率表》所列的270個稅目。產品稅實行比例稅率,共設有26個不同的稅率,最低3%,最高60%。

條例規定從事工業品生產的納稅人,應分別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或者產品的數量 和規定的稅額計算納稅。生產應稅農、林、牧、水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產品交售給國營、集體收購單位的,由收購單位根據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產品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銷售者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進口產品的納稅人,應在產品報關進口後,根據其數量,按照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委託加工的產品,委託方為工業企業的,視同自製產品辦理,委託方不是工業企業的,由委託方納稅。該條例還對減稅、免稅、稅務管理、違章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該條例試行後,對徵稅範圍多次作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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