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的省級行政區,與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於1997年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又設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介紹

設立依據,具體名單,現行制度,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為了“一國兩制”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設立的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不是經濟特區,它的真正內涵是特定地針對中國尚未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為和平解決台灣、香港、澳門問題所採取的特別措施在具體政策措施上,在體現憲法原則性的基礎上,按照中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因事因地制宜的原則”,有很大的靈活性,充分照顧到台灣、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以及那裡的人們和各方面人士的意願。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等。這也體現了憲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統一。
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理論依據是“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的方針就是中國憲法關於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指導方針,是鄧小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一國兩制”,就是在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內,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經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可以容許局部地區由於歷史的原因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於全國現行制度的特殊制度。特別行政區所指向的“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正是體現著“一國兩制”的真實內涵。應該說“特別行政區”是以“一國兩制”為內容和基礎,又是“一國兩制”的具體表現形式。同時,設立特別行政區是堅持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國家主權學說和國家地方制度的理論同中國具體實踐的結合和創造性的運用。

具體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一覽表
全稱
簡稱
設立時間
行政區劃代碼
1997年7月1日
810000
1999年12月20日
820000

現行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國版圖內,根據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不同於一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最大特點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又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
(1)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
(2)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3)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由當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並且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牴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其進行解釋。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下列職權:
(1)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
(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4)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行政管理權;
(2)稅收制度獨立,有獨立關稅地區;
(3)自行發行貨幣;
(4)自行處理對外事務,可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展經濟、文化關係;
(5)獨立制定有關競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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