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經2014年2月13日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20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43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 文號:第220號
基本信息
管理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修改或者撤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後,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應當一致。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應當遵循修改優先原則;確實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銷。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出口貨物放行後,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二)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發生溢短裝,或者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滅失、短損等,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三)由於辦理退補稅、海關事務擔保等其他海關手續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數據的;
(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採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已申報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手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的;
(六)由於計算機、網路系統等技術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提交退關、變更運輸工具證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提交商檢機構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提交簽注海關意見的相關材料;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提交全面反映貿易實際狀況的發票、契約、提單、裝箱單等單證,並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 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提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表》或者《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情形的,應當提交計算機、網路系統運行管理方出具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證明材料。
當事人向海關提交材料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並且齊全、有效的,海關應當及時進行修改或者撤銷。
第七條 由於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契約、發票、裝箱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
(二)詳細情況說明;
(三)其他證明材料。
海關未發現報關人員存在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且說明理由。
對於報關人員的操作或者書寫失誤,海關依照報關記分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主動要求當事人修改或者撤銷:
(一)將電子數據報關單退回,並詳細說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當事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進行修改後重新提交,不得對報關單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二)向當事人制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通知當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銷的內容,當事人應當在5日內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的內容進行確認,確認後海關完成對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
第九條 除不可抗力外,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直接撤銷相應的電子數據報關單:
(一)海關將電子數據報關單退回修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傳送的;
(二)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
(三)出口貨物申報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以及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進出口貨物,在辦結相關手續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及其電子數據。
第十一條 已簽發報關單證明聯的進出口貨物,當事人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時應當向海關交回報關單證明聯。
第十二條 由於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導致需要變更、補辦進出口許可證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相應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 進出境備案清單的修改、撤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43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