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2年公告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2年公告第18號》是2002年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2年公告第18號
  • 發布時間:2002年08月09日
  • 生效時間:2002年08月09日
  • 屬性:國家法律法規
標題,內容,

標題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2002-08-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2年公告第18號

內容

為規範海關對進出境物品的管理,海關對中韓海運航線進出境物品的監管做如下調整:
一、從2002年9月1日起,對中韓海運航線以快件形式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海關分別按照進出境貨物、個人行李物品的規定辦理相應的進出口手續。
二、對中韓海運航線的短期內多次進出境旅客(15日內進出境2次或2次以上者)免稅攜帶進境的物品,僅限為旅客本人本次旅行自用的物品,即旅客本人在旅行中必需的衣著及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可攜帶進境香菸1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25克。各類酒不允許攜帶進境。
該類旅客攜帶旅途自用的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和攜帶型微型計算機進境,須報海關核准,並交納與應稅稅款等額的保證金後允許攜帶進境。復帶出境時,經海關核實確屬原攜帶進境的,退還其所交納的保證金。
該類旅客攜帶或者以託運、分離運輸方式進境的物品超出上述範圍的,一律予以退運。
三、對中韓海運航線的其他進出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5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8號發布)辦理驗放手續。
四、自2002年9月1日起,下列檔案停止執行。
(一)《海關總署關於對來自韓國旅客進境物品加強管理的通知》(署監〔1994〕591號)
(二)《監管司關於中韓航線進出境快件和旅客行李物品監管問題的通知》(監管〔2000〕158號)
(三)《關於執行監管〔2000〕158號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監管傳〔2000〕149號)
(四)監管傳〔2000〕153號
(五)《監管司關於對中韓航線短期內多次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進出境快件有關監管問題的通知》(監管〔2000〕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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