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

《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於1984年5月8日經海關總署[84]署行字第285號文發布,自1984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6-01
【生效日期】198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遺物的管理規定
(1984年6月1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遺物,應由物主在國內的繼承人向海關申請並交驗物主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和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經海關核准後,方可一次進口。這項申請,以物主死亡後的一年為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條遺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過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數量範圍內,準予免稅進口;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汽車、錄像機),由國外進口的,準予免稅放行四件;由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準予免稅放行兩件。
第三條不屬於物主生前使用過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範圍的遺物,予以退運。
第四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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