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報關員管理,維護報關秩序,規範報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報關員,系指取得報關員資格,按本規定程式在海關註冊,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員資格考試、註冊的主管機關,對報關員報關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報關員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如實申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資格審定
第五條 海關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合格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方可申請報關員註冊。
第六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能參加資格考試:
(一)觸犯刑律被判刑,刑滿釋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有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被海關吊銷報關員證件,不滿3年者;
(三)海關規定不能從事報關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三章 註冊和年審
第九條 海關根據報關企業的申請和業務需要,核定企業報關員數量。報關員註冊,應由已在海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報關員註冊申請書》;
(二)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三)申請註冊人所屬企業的人事證明或用工勞動契約;
(四)申請註冊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報關員資格證書;
(六)海關需要的其他檔案。
對符合規定者海關予以註冊,制發報關員證件,報關有效期為一年。有關人員獲得報關員證件後,始可辦理報關業務。
第十條 報關員證件是報關員辦理本企業報關業務的身份憑證,不得轉借、塗改。
報關員證件在簽發年度內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須履行年審手續。
第十一條 報關員調往其他企業從事報關工作,應持調出、調入雙方企業的證明檔案以及有效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重新註冊手續。海關核准的,予以換髮報關員證件。
報關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報關企業的報關工作。
第十二條 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件,應自證件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並登報聲明作廢。海關於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後予以補發,期間不得辦理報關業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應由所在企業收回其報關員證件,交回所在地海關,並以書面形式申請辦理報關員證件註銷手續:
(一)脫離報關員工作崗位的;
(二)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停止報關業務的;
(三)企業解聘報關員的。
因未辦理註銷手續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海關對報關員實行年度審查制度。報關員必須隨所在企業每年按期參加年審,填報《報關員年審報告書》,說明辦理報關業務和遵守海關法規等情況。
海關結合日常報關記錄考核報關員業務水平,重新確認報關資格。
第十五條 通過年審者,準予延長一年的報關有效期,報關員可在此期限內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將不予延長報關有效期:
(一)經常出現報關差錯等不負責任行為,屢糾不改的;
(二)領取報關員證件之日起1年內或連續1年未報關的;
(三)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以上不參加年審的;
(四)未經企業授權擅自招攬報關業務的;
(五)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報關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十六條 經年審未予延期的報關員,向海關書面申請獲得同意,可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可繼續辦理報關業務。
第四章 報關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報關員應在企業所在地海關關區內辦理本企業授權承辦的報關業務。
報關員有權拒絕辦理所屬企業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關業務。
第十八條 報關員應持有效的報關員證件辦理報關業務,其簽字應在海關備案。向海關遞交的報關單,應有報關員和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的報關業務負責人)的簽字。否則,海關不接受申報。
專業、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應交驗委託單位的委託書。
第十九條 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業務時,應對本企業負責,接受海關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
(二)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楚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按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交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三)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應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四)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所報進出口貨物的各項稅費的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
(五)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案件的調查;
(六)協助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原始報關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七)參加海關召集的有關報關業務會議或培訓;
(八)承擔海關規定報關員辦理的與報關業務有關的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報關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為,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吊銷其報關員證件,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報關員註冊。
第二十一條 報關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
(二)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以內不參加年審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
(四)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報關員義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處以罰款的。
第二十二條 報關員對海關處罰不服的,可以自在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或者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複議;有關海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的9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制發複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向海關申請複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其他有關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表1:報關員註冊申請書
報關員註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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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海關: │ 照 ┃
┃ │ ┃
┃ 本企業為〖專業〗〖代理〗〖自理〗報關企業,已在海│ ┃
┃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 ┃
┃員管理規定》,向貴關申請報關員註冊並申領報關員證件,│ 片 ┃
┃有關情況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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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別│ │聯繫電話│ ┃
┠───┴┬─────┴───┼──┴────┴──┬──────┨
┃身份證號│ │ 取得報關員資格時間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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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註冊編碼│ ┃
┠────┼──────────────┼────┼───────┨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
┠────┴┬────────┬────┼────┴───────┨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
┠─────┴─┬──────┼────┼────────────┨
┃報關業務負責人│ │聯繫電話│ ┃
┠───────┴─┬────┼────┴───────┬────┨
┃企業上年度報關單數│ 票│ 已 有 報 關 員 人 數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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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字備案: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企業印章: ┃
┃ │委託的報關業務負責人) │ ┃
┃ │ 簽字備案: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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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海 │ 經辦關員: 年 月 日┃
┃ 關 ├─────────────────────────────┨
┃ 審 │ ┃
┃ 核 │ 經審核,同意(不同意)註冊,予以制發報關員證件 ┃
┃ 意 │ ┃
┃ 見 │報關員證號為:_________ ┃
┃ │ ┃
┃ │主管領導: 海關(印): 年 月 日 ┃
┠──┼─────────────────────────────┨
┃ 備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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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報關員年審報告書
報關員年審報告書
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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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海關註冊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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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別│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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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關 員 證 號 │ │ 取得報關員資格時間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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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報關員證時間│ 年 月│從事報關業務年限(年)│ ┃
┠────────┴──┬───┴──────┬────┴─────┨
┃年報關票數 票 │年報關差錯數 票│年違規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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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差 │ ┃
┃ 錯 │ ┃
┃ 原 │ ┃
┃ 因 │ ┃
┃ 及 │ ┃
┃ 後 │ ┃
┃ 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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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接處│ ┃
┃受罰│ ┃
┃海情│ ┃
┃關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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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 │ ┃
┃ 業 │ ┃
┃ 鑒 │ ┃
┃ 定 │ ┃
┃ 意 │企業法定代表人 ┃
┃ 見 │ (或授權委託的 ┃
┃ │報關業務負責人)簽字: 企業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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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年度審查意見
(以下由海關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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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 貿易方式 │ │起運國(地區)│ │成交方式│ ┃
┃ 關 ├─────┼───┤ 或 ├───┼────┼───┨
┃ 行 │契約協定號│ │抵運國(地區)│ │商品編號│ ┃
┃ 為 │ 或 ├───┼───────┼───┼────┼───┨
┃ 差 │ 加工手冊 │ │ 商品名稱 │ │規格型號│ ┃
┃ 錯 │ 備案號 │ │ │ │ │ ┃
┃ 記 ├─────┼───┼───────┼───┼────┼───┨
┃ 錄 │ 原 產 國 │ │ 數 量 │ │ 單 位 │ ┃
┃ │ (地區)├───┼───────┼───┼────┼───┨
┃(次)│ │ │ 總 價 │ │ 幣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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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 │ ┃
┃辦審 │ ┃
┃關意 │ ┃
┃員見 │ 經辦關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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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意 │ ┃
┃管 │ ┃
┃科 │ ┃
┃長見 │ 主管科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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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 ┃
┃ 海 │定》,對該報關員進行年度審查,結論如下: ┃
┃ │ ┃
┃ 關 │·年審通過。同意繼續辦理報關業務。報關員證有效期自 年 月 ┃
┃ │ 日延至 年 月 日。 ┃
┃ 年 │ ┃
┃ │·年審不通過。因下列原因,報關員證不予延期: ┃
┃ 審 │□ 違反海關法 □ 報關差錯多屢糾不改 ┃
┃ │□ 連續1年未報關□ 逾期年審 □ 擅自招攬報關業務 ┃
┃ 意 │□ 不履行報關員義務□ 其他 ┃
┃ │ ┃
┃ 見 │ ┃
┃ │ 海關(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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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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