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信得過企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信得過企業管理辦法》在1988.04.06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信得過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88.04.06
  • 實施時間:1988.05.01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貫徹以“促進為主”的方針,加強海關監督管理,簡化海關監管手續,調動企業搞好自身管理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批准的對外加工裝配企業、進料加工企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貨櫃監管點及其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條件的,可命名為海關“信得過企業”。
第三條 “信得過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生產活動正常、連續經營兩年以上,能嚴格遵守海關各項管理規定,無拖欠稅款、走私或違反海關規定的情事;
2.生產管理制度健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3.設有符合海關規定的帳冊,進口、出口、存貨、銷售帳目清楚,帳貨相符;
4.企業負責人熟悉海關有關規定。
第四條 “信得過企業”的報關員、核銷員或者義務監管員應由參加本企業工作兩年以上,熟悉本企業有關業務和有關海關法規,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上述人員經海關培訓、考核認可後,發給證書。未經海關同意,企業不得任意調換。上述人員應按照海關的規定和要求,對企業的經營、進出口貨物和內銷貨物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海關報告。
第五條 企業的報關員、核銷員或者義務監管員應定期接受海關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可隨時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 “信得過企業”的申請,應經縣、市以上經貿主管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簽注意見,由海關審查批准,發給“信得過企業”證書。對“信得過企業”的命名,海關應採取召開大會或登報等辦法公開進行。
第七條 海關對“信得過企業”給予以下便利:
1.優先辦理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補償貿易等契約備案登記手續;
2.優先辦理報關和驗貨手續;
3.優先辦理進口料、件減免稅審批手續;
4.簡化對其進出口貨物的驗關手續,實行自查、自驗和海關重點查驗相結合的驗貨制度;
5.簡化核銷結案手續。
第八條 “信得過企業”應做到:
1.嚴格遵守海關各項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時辦理報關、納稅、核銷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準確、齊全、有效;
2.定期向海關報告管理情況。
第九條 海關對“信得過企業”每年進行年審考核,並可不定期地進行檢查、核查。
第十條 經批准的“信得過企業”,如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等情事,海關可採取召開大會或登報等辦法公開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並根據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地海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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