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86-06-17
  • 【生效日期】:1986-07-01
法律引索,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法律引索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17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監管辦法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海關總署公布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加強對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進出口貨樣,系指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貨物樣品;廣告品系指進出口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廣告宣傳品。

第三條

進出口的貨樣和廣告,品不論是價購還是免費提供的,均應由接受和傳送單位或其代理人(或攜運人)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驗放。

第四條

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和企業進出口的貨樣和廣告品,海關憑其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查驗放行。

第五條

對於本辦法第四條所述以外的企事業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和廣告品,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並且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海關憑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證明和其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查驗放行。經海關審核,數量不合理或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海關憑經貿管理部門審批證件和其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查驗放行。

第六條

對於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所述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中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經海關批准者外,均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進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

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並且每次總值在人民幣二百元以下的,準予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每次總值在人民幣二百元以上的,徵收超出部分的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八條

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符合下列情況,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的,不論價值大小,準予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一)無商業價值和其他用途的;
(二)用於分析、化驗、測試品質並在上述過程中耗費掉的;
(三)屬於來樣或者去樣加工的。

第九條

下列進口的貨樣和廣告品,不論價值大小,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照章徵收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各種機動車輛,腳踏車、手錶、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收錄機、電唱機、照相機、家用電冰櫃、家用縫紉機、洗衣機、複印機、空調器、電風扇、吸塵器、音響組合、錄象設備、攝影機、放大機、放映機、計算器、電子計算機、電子顯微鏡、電子分色機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第十條

經海關免稅放行的進口貨樣和廣告品,有關單位如需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應事先報經海關批准,並且按章補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十一條

禁止假借貨樣和廣告品的名義,非法進出口貨物和個人物品。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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