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是2024年9月海關總署公布的檔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經營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註冊手續。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商店視同出口,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口管制和免稅商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等相關要求。出境旅客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品不設購物限額,但應當符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購物旅客應將所購免稅品一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或預訂後,暫存在口岸並於進境時提貨。購物旅客如將所購免稅品再次攜帶進境的,海關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立法歷程,主要內容,政策解讀,

立法歷程

2024年9月,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的實際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內免稅商店的經營以及免稅品(含退稅國產品)的銷售、提離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免稅商店經營
第三條 經營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註冊手續。
自市內免稅商店經營單位確定之日起30天內,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商店經營許可。自海關批准之日起1年內,市內免稅商店應完成建設,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
第四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在其所在城市的機場、郵輪港口(碼頭)出境口岸隔離區(以下簡稱隔離區)設立提貨點。
第五條 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場所、免稅品監管倉庫、提貨點屬於海關監管區,有關設定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銷售場所和提貨點應當具備相應信息化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經海關驗收合格後,準予使用。
第六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入庫前,按照海關監管要求登記並傳輸免稅品電子數據信息。旅客購買免稅品、提貨、退貨時,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完整、準確、及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旅客購物、提貨信息等電子數據。
第七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經核定的經營品種開展經營。具體經營品種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稅務總局另行公布。
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商店視同出口,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口管制和免稅商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等相關要求。
第三章 免稅品銷售
第八條 出境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提供本人出入境有效證件,以及所搭乘60日(含)內出境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的購票信息。
第九條 出境旅客應在即將出境口岸所在城市的市內免稅商店購物,購物人、提貨人應當為同一人。
第十條 出境旅客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品不設購物限額,但應當符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
購物旅客應將所購免稅品一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或預訂後,暫存在口岸並於進境時提貨。購物旅客如將所購免稅品再次攜帶進境的,海關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第十一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在銷售場所按規定確認購買人符合購物資質要求後銷售免稅品,實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免稅品交易、人證信息驗核一致、離境機(船)票信息等電子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免稅品提離
第十二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一次性封裝完好旅客已購買的免稅品,按照海關監管要求提前運送至提貨點。在旅客提取前,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確保已售免稅品外部封志完好。
市內免稅商店應將免稅品進出提貨點情況及時報告海關。
第十三條 已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品的旅客在提貨點提取所購免稅品時,市內免稅商店應當驗憑提貨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證件、購物憑證及搭乘機(船)憑證,確認購買人和提貨人為同一人後,將免稅商品交付提貨人本人。
市內免稅商店應實時向海關傳輸旅客提貨信息、實際離境行程信息等電子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旅客在隔離區提貨後,因航班(航次)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臨時離開隔離區的,應當將所購免稅品交由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實際出境再次進入隔離區後提取。
旅客購買免稅品後變更航班(航次)的,變更後的出境時間為原購買免稅品之日起60日(含)內的,市內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旅客購買免稅品後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第十五條 旅客提貨後退貨的,市內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
需要換貨的,市內免稅店應當確保退回免稅品與更換免稅品的品名、貨號、規格型號等完全一致。
第十六條 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將退換貨等免稅品異常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海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組織、利用他人購買免稅品的資格購買免稅品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走私行為的;市內免稅商店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走私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即將於60日(含)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籍旅客)。
出入境有效證件,是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市內免稅商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按規定設立在市內,向即將出境的旅客銷售免稅品的商店。
第十九條 對市內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為切實規範市內免稅店經營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市內免稅商店監管辦法》(下文簡稱《監管辦法》)。
二、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包括總則、免稅商店經營、免稅品銷售、免稅品提離、附則,共5章,主要有5方面內容:
(一)關於總則。一是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二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市內免稅商店的經營以及免稅品(含退稅國產品)的銷售、提離等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免稅商店經營。一是明確了經營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具備的條件。二是明確了提貨點設定,市內免稅商店應當在其所在城市的機場、郵輪港口(碼頭)出境口岸隔離區設立提貨點。三是明確了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商店視同出口,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口管制和免稅商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等相關要求。
(三)關於免稅品銷售。一是明確了市內免稅商店銷售對象,市內免稅商店應在銷售場所按規定確認購買人符合購物資質要求後銷售免稅品,實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免稅品交易、人證信息驗核一致、離境機(船)票信息等電子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二是購物額度方面,明確雖不設限額,但應當符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三是明確購物旅客應將所購免稅品一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在市內免稅商店購買或預訂後,暫存在口岸並於進境時提貨。購物旅客如將所購免稅品再次攜帶進境的,海關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
(四)關於免稅品提離。一是明確了免稅品的運送、封裝、提取、退換貨等要求。二是明確了旅客提貨後出現突發情況的處置,要求旅客在隔離區提貨後,因航班(航次)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臨時離開隔離區的,應當將所購免稅品交由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實際出境再次進入隔離區後提取。三是明確了變更航班(航次)的處置,旅客購買免稅品後變更航班(航次)的,變更後的出境時間為原購買免稅品之日起60日(含)內的,市內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旅客購買免稅品後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內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五)關於附則。一是明確了組織、利用他人購買免稅品的資格購買免稅品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走私行為的;市內免稅商店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走私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出境旅客、出入境有效證件以及市內免稅商店的概念進行了釋義。三是設定兜底條款,明確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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