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是為有效解決中國、日本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簽署的協定。

201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 簽署國家:中國、日本
  • 簽署時間:2018年5月9日
  • 生效時間:2019年9月1日
歷史沿革,協定正文,內容解讀,協定意義,

歷史沿革

2018年5月9日,中國、日本兩國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
2019年4月18日,為保證《協定》順利實施,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與日本主管機關簽署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定》(以下簡稱《行政協定》)。雙方商定,《協定》和《行政協定》於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協定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本著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以下稱締約雙方)友好關係之目的,願促進在社會保障領域的互利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一、為本協定之目的:
(一)“國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個人;
在日本國,系指日本國有關國籍的法律定義的日本國民。
(二)“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本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包括的社會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檔案;
在日本國,系指本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包括的日本年金制度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三)“主管機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在日本國,系指主管本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日本年金制度的任何政府機關。
(四)“經辦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
在日本國,系指負責實施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日本年金制度的保險機構或其協會。
二、為本協定之目的,協定中未定義的詞語應具有締約雙方各自適用法律規定賦予的含義。
第二條 法律適用範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在日本國,下列日本年金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
1.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
2.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為本協定之目的,國民年金不包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財政支出的以提供過渡性或補充性福利為目的之老年福利年金或其他年金。
二、本條第一款所指法律規定不包括締約一方與第三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締結的條約或國際協定,以及僅為具體實施這些條約或協定之目的頒布的法律規定。
第三條 人員適用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正在或曾經受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的所有人員,以及因這些人員而獲得權益的家庭成員或遺屬。
第四條 平等待遇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通常居住在締約一方領土上的第三條所提及人員,在適用該締約方法律規定時,應享有與該締約方國民平等的待遇。但是,前述條款不影響日本法律規定關於通常居住在日本國境外的日本國民補充期限的規定。
第二部分 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五條 一般規定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在締約一方領土上工作的雇員,就此項工作而言,僅受該締約方法律規定管轄。
第六條 派遣人員
一、如雇員受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並受僱於在該締約方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僱主,依其僱傭關係被該僱主派遣至締約另一方領土上為其工作,就此項僱傭關係而言,在第一個五年內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如同該雇員仍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領土上工作一樣。
二、如本條第一款所提及的派遣期限超過五年,締約雙方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該雇員仍然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
第七條 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員
一、在懸掛締約任一方國家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的人員,如產生受締約雙方法律規定管轄的情況,將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
但是,如該人員通常居住在締約另一方領土上,則僅受締約另一方法律規定管轄。
二、在國際航線的航空器上工作的雇員,如產生受締約雙方法律規定管轄的情況,就此項僱傭關係而言,則僅受其僱主所在地領土所屬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
第八條 外交領事機構人員和公務員
一、本協定不影響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簽訂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適用。
二、締約一方派遣到締約另一方領土上工作的公務員及按照該締約方法律規定同等對待的人員,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管轄,如同其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領土上工作一樣。
第九條 例外
締約雙方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就特定人員或人群,對第五至八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此人或此類人受締約任一方法律規定管轄。
第十條 配偶和子女
在日本國領土上工作,且根據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或第九條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人員,其隨行配偶和子女將免除受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目所包括年金制度相關的日本法律規定管轄,條件是滿足日本法律規定關於社會保障協定實施的要求。但是,應其配偶和子女申請,前述規定將不適用。
第十一條 強制參保
第五至七條、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條僅適用締約雙方各自法律規定關於強制參保的規定。
第三部分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實施合作
一、締約雙方主管機關應:
(一)共同制定行政協定,確定實施本協定所必要的措施;
(二)指定實施本協定的聯絡機構;
(三)及時互相通報可能會影響本協定實施的各自法律規定變更情況。
二、締約雙方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應根據書面要求,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相互免費提供實施本協定所需的信息和協助。
第十三條 證明書出具
締約一方經辦機構或該締約方主管機關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指定的聯絡機構應根據申請出具證明書,證明該雇員受其法律規定管轄。
第十四條 交流語言和認證
一、本協定實施過程中,締約一方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可直接用中文、日文或英文與對方或相關人員交流。
二、本協定實施過程中,締約一方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不得因所提交的申請或檔案是用中文、日文或英文寫成而拒絕受理。
三、為實施本協定所提交的檔案,特別是證明書,無須辦理任何認證或其他類似手續。
第十五條 信息保密
一、締約一方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應根據其法律和法規,向締約另一方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傳送實施本協定所必需的依據首先提及的締約一方法律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
二、締約一方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向締約另一方傳送的個人信息,應僅用於本協定實施之目的,除非締約另一方法律和法規有要求。締約另一方接收到的信息應受該締約方關於個人數據保密的法律和法規約束。
第十六條 爭端解決
締約雙方主管機關或相關部門將協商解決關於本協定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
第十七條 標題
本協定各部分和各條標題僅為引用方便而設定,不影響本協定的解釋。
第四部分 過渡和最終條款
第十八條 生效前的派遣
在適用第六條第一款時,若該人員在本協定生效前已經在締約一方領土上工作,則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派遣期限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生效
締約雙方將互換外交照會,通知已完成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式。本協定自照會交換完成當月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二十條 期限和終止
本協定長期有效。締約任一方可通過外交渠道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終止通知發出當月後第十二個月的最後一天終止。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在本協定上籤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二○一八年五月九日在東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日文和英文三種語言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日本國政府代表

內容解讀

根據協定,日本免除中國在日本企業的派遣員工以及船員、空乘人員、外交領事機構人員和公務員繳納厚生年金和國民年金的義務,中國將免除日本上述在華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此外,與中方人員在日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申請免除在日期間的社保繳費。
一、《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範圍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日本為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日本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受僱於在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僱主,依其僱傭關係被該僱主派遣至日本領土上為其工作的人員。
2.航海船舶上的雇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在懸掛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的人員。
3.航空器上的雇員。指受僱於在中國領土上的僱主,在國際航線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員。
4.外交領事機構人員、公務員。外交領事機構人員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定義的相關人員。公務員指中國派遣到日本領土上工作的公務員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同等對待的人員。
5.例外。中日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就特定人員或人群,對《協定》第五至八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此人或此類人受中日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6.隨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員、公務員、例外人員的隨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繳費,條件是滿足日本法律規定關於社會保障協定實施的要求。但是,應其配偶和子女申請,前述規定將不適用。
(三)日本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日本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1至5類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派遣人員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派遣期限超過5年,經中日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可予以延長。
(五)主管機關、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本為主管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任何政府機關。
2.經辦機構:中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日本為負責實施日本國民年金(國民年金基金除外)、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制度的保險機構或其協會。
二、依據《協定》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中方在日本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參保證明》的管理辦法
已在中國國內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按照以下程式辦理申請免除在日本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1.個人申請人訪問“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首頁,實名註冊用戶信息。網址:。個人申請人登錄國家平台,選擇“境外免繳申請”服務,線上填寫本人詳細申請信息,保存並提交申請。
2.派遣人員國內派出單位可申請註冊單位用戶,為本單位派出人員填寫申請信息,保存並提交申請。
3.部社保中心後台審核申請信息。符合條件的,於7個工作日內出具參保證明並郵寄給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請人通過郵寄紙質申請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請,審核通過後,出具參保證明。線下辦理流程可在部入口網站查閱“中日社會保障協定參保證明線下申請辦事指南”。
5.申請人向日本經辦機構提交《參保證明》,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二)日本在華人員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日本在華人員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日本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備案。核准信息後,依據其《參保證明》上規定的期限免除其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日本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3.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日本在華人員應按社會保險法和部令第16號的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

協定意義

中日社保協定生效後能夠有效維護兩國在對方國家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減輕雙方企業和人員的社保繳費負擔,進一步促進兩國經貿關係,便利人員往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