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摩洛哥在2006年04月24日,於拉巴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2006年04月24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拉巴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認識到科學技術在發展各自國家經濟和提高各自國家社會經濟生活水平中的重要性,願意加強兩國在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1、雙方將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幫助和支持發展兩國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合作。
2、雙方同意鼓勵和支持兩國科技機構、團體和其他對科學技術研究感興趣的組織之間的合作。第二條
第一條所提及合作包括:
1、實施科學和技術研究聯合項目;
2、交流科技信息和資料;
3、科學家、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的交流;
4、就共同關心的研究課題聯合組織學術會議、研討會和其他活動;
5、就與科學和技術政策相關的主題進行相互交流;
6、推廣科學和技術成果;
7、雙方商定的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第三條
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行動由兩國的大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組織共同落實和執行。第四條
在本協定下,雙方開展合作所取得的科學和技術研究成果,其使用需經雙方同意並由雙方商定的專門協定決定。第五條
1、為執行本協定,雙方同意成立由雙方指定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
2、聯合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兩國召開例行會議,如雙方同意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3、聯合委員會對雙方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確定和批准項目,評估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就兩國科技合作的發展提出建議。第六條
雙方對本協定的執行或解釋產生的爭議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協定不影響其中一方和第三方簽訂的國際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1、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臨時生效,自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所需程式並通知對方之日起最終生效。
2、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滿前六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在本協定期滿時仍在進行中的項目和行動將繼續執行至其最後完成。
本協定於2006年4月24日在拉巴特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解釋上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摩洛哥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學勇哈比博·埃爾·馬勒克
科技部副部長國民教育、高等教育、幹部培
訓與科研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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