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摩洛哥王國政府環境合作協定是由摩洛哥在2002年02月0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2002年02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2月0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致力於實現《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所確定的目標和原則;
確信雙方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合作是互利的,並將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法律規定開展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雙邊合作。
第二條
雙方將在下列領域開展合作:
(一)交換環境機構、法律和法規、計畫方面的信息、科技出版物和雜誌,以及兩國環境狀況公報;
(二)管理與保護生態敏感區域:濕地、自然保護區、山地生態系統以及沿海海岸帶區域;
(三)清潔生產,城市廢物的管理,回收利用、處置和削減工業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
(四)預防自然災害和技術事故;
(五)評估城市噪聲和空氣污染;
(六)雙方同意的其他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領域。
第三條
雙方的合作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交換環境信息和資料;
(二)互派專家、代表團和培訓人員以交流經驗和促進環境無害技術的轉讓;
(三)共同組織由兩國科學家、專家、專業人員參加的計畫、研討會及其他會議;
(四)實施雙方商定的合作計畫,包括開展聯合研究;
(五)技術合作與援助;
(六)雙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摩洛哥王國政府指定其國土整治、城市規劃、住房與環境部分別作為本協定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第五條
為就本協定所涉事宜建立聯繫,檢查與評價本協定的實施情況,制定一定時期內的合作計畫,並在必要時為加強根據本協定開展的合作提供具體手段,實施機構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各自指定一名協調員,並建立一個後續聯合工作組。
原則上,雙方協調員及聯合工作組每兩年一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摩洛哥王國舉行例會。與會所需國際旅費由派遣方負擔,國內費用根據對等原則由接待方負擔。
第六條
本協定下的合作應在雙方各自國家可支配的資金和其他資源的範圍內進行。
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實施機構可根據本協定的宗旨就一些具體合作項目簽訂單獨的實施協定。
第七條
根據本協定的宗旨,雙方支持、鼓勵兩國環境機構、從事環保工作的學術團體以及企業建立和發展直接的聯繫。但對上述組織間達成的協定,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在本協定範圍內獲得的、不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的信息,可以對雙方的環境機構和學術界開放。但可公開的信息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商業或工業秘密的信息。
第九條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雙方參加的其他雙邊及多邊條約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條
本協定解釋和實施方面的爭議由雙方通過談判解決。
經雙方同意,可通過互換照會或簽訂適當的議定書對本協定進行修改與補充,修改和補充將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這些附屬檔案是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在期滿前六個月其中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那么本協定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的終止或廢除將不影響依本協定正在實施的活動。
本協定於二○○二年二月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摩洛哥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解振華穆罕穆德·埃拉米茲基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