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長期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長期貿易協定是由摩洛哥在1975年03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5年03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3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為了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為促進和發展兩國間協調平衡的貿易,在發給進出口許可證和海關方面互相給予優惠的待遇。
第二條為便利兩國貿易的發展,符合締約雙方特別利益的產品已列入本協定所附的貨單“甲表”和“乙表”,這些貨單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摩洛哥王國出口的產品見“甲表”。
摩洛哥王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產品見“乙表”。
締約雙方對上述兩個貨單內未列入的商品並無限制之意。
第三條兩國間的貿易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外貿公司與摩洛哥王國自然人或法人之間根據兩國各自現行的規章所簽訂的契約基礎上進行。
第四條為鼓勵兩國貿易關係的發展,締約雙方將互相給予參加博覽會和組織貿易展覽必要的便利。
第五條來自締約另一方的下列物品,進入締約一方的海關時,應免徵關稅:
甲、免費的貿易樣品;
乙、目錄、價格單、畫冊和其它說明材料;
丙、用於博覽會和展覽會的將再運出的物品。
第六條本協定範圍內的商品貿易將根據兩國各自現行的外匯管理法令進行並以任何一種可兌換的貨幣支付。
第七條成立一個由雙方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定的良好執行。
在締約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員會將舉行會議交流情況,研究本協定執行中發生的問題,並在必要時向兩國政府建議一切適宜的措施。
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如在期滿前三個月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逐年自動延長。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貿易協定即行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簽字,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摩洛哥王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外交國務大臣
喬冠華艾哈邁德·拉臘基博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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