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摩洛哥在2002年02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2年02月06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2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雙方將鼓勵採取促進和增加彼此之間旅遊交流的措施。為此,各方將鼓勵發展兩國官方旅遊部門的合作,發掘各自的旅遊潛力。
第二條
在本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將優先進行:
(1)旅遊促銷和宣傳;
(2)儘可能簡化旅行手續的措施;
(3)旅遊業和旅遊開發項目方面的信息交換;
(4)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其他領域的合作機會。
第三條
雙方將根據各自的法律,鼓勵兩國旅遊企業如旅遊代理商、旅遊批發商、連鎖飯店以及航空公司的合作並提供便利。
第四條
雙方將根據本國的法律,探討建立合資旅遊企業的可能性。
第五條
雙方交換信息的方面將包括:各自現有的旅遊資源;在旅遊飯店和其他類型的旅遊住宿設施管理方面的經驗;關於旅遊活動、保護旅遊景點的自然和文化資源、防止旅遊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的法律法規;旨在改善技術和專業員工培訓的旅遊教學、研究的課程。
雙方將要求有關的旅遊組織在旅遊宣傳中尊重雙方的歷史文化現實。
第六條
雙方將努力改進旅遊統計的可信性,以便交換兩國旅遊市場真實潛力的總量和特徵方面的信息。
為此目的,雙方同意使用世界旅遊組織確定的國內國際旅遊統計數字的收集、發布方法。
第七條
雙方將研究兩國有關院校或組織之間交換旅遊培訓專業人員的可能性。
第八條
雙方將鼓勵與第三國旅行社之間的合作,併合作推動共同感興趣的第三國遊客到雙方國家旅遊。
第九條
為執行、推動和評估本協定的執行情況,雙方將成立一個工作組。工作組將由雙方各派出同樣數量的代表組成。
工作組將輪流在中國和摩洛哥舉行會議。會議將在雙方認為必要時召開,地點和日期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一方未在期滿前三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經雙方同意,可以在任何時候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有關修改和補充自雙方通過外交途徑書面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的終止不影響其有效期內制定的計畫和項目的執行,雙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本協定於二○○二年二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解釋上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摩洛哥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孫鋼歐拉魯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