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印度在2002年01月14日,於新德里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2002年01月14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1月1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新德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了解對方國家的歷史、文化和生活方式,雙方將特別注意發展和擴大兩國間旅遊關係。
第二條
雙方將努力推動兩國間旅遊關係的發展,包括探討印度成為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目的地的可能性;雙方將鼓勵兩國官方旅遊機構、企業、協會、組織、旅行商、旅行代理商、連鎖飯店以及學術機構開展旅遊合作。
第三條
雙方將在設立旅遊辦事處和辦事處開展工作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四條
雙方將研究兩國相關組織和機構間開展專業人員旅遊培訓交流的可能性。為了提高技術和專業人員的培訓水平,雙方還將進行旅遊教學課程和科研方面的交流。
第五條
雙方將鼓勵企業按照各自國內法律規定進行旅遊投資。
第六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國間旅遊往來,雙方將相互通報在各自境內舉行的國際旅遊交易會的信息並為參展展品入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條
雙方將為包括旅遊信息和宣傳資料、膠片和展覽會資料在內的宣傳材料的入出境提供便利。
第八條
雙方將在旅遊資源、飯店管理和其他住宿設施的管理、旅遊法規、重點旅遊項目以及自然、文化旅遊景區資源的保護工作等領域開展信息、技術和經驗的交流。
第九條
雙方同意,世界旅遊組織建立的收集和介紹國內和國際旅遊統計數據的參數標準是進行信息交流的可靠依據。
第十條
雙方將在互利的基礎上交流各自在專項旅遊方面的發展、管理、促銷的經驗、技術和信息。
第十一條
雙方將成立工作組來實施本協定。工作組由兩國代表組成,雙方人數對等,其中可以包括來自私營旅遊機構的成員。工作組將在雙方合適的時間和地點在兩國輪流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本協定可以在雙方商定的任何時間進行修訂和補充。除非另行商定,終止本協定將不影響本協定有效期內確定的計畫和項目。
第十三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協定中的一方在本協定終止日期前三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謹證明雙方簽字代表由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
本協定於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在新德里簽訂,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印度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石廣生拉迪·維奈·甲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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