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印度在1988年05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8年05月28日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8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出自建立和發展更密切關係的共同願望,以及願以一切可能的方式促進和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社會科學、體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領域內的關係和了解,同意締結本協定。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鼓勵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交流和合作,以增進了解。
第二條締約雙方鼓勵和促進在藝術、文化和古典文學研究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專家和學者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四、互派官員和文化代表團訪問。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締約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為對方國家的學生到本國的高等院校學習和研究提供獎學金和方便。
二、互派教授、專家到對方國家進行講學、考察以及舉辦講座。
三、鼓勵對方的學者和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四、相互交換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及其他出版物。
五、根據需要與可能交換教育代表團。
六、締約各方將考察另一方在教育和其他機構授予的畢業文憑、證書和大學學位的條件。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文學和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條締約雙方通過本國的廣播、電視及報刊介紹對方國家文化的不同側面。為此,雙方將交換合適的資料和節目;互派影視專家參加對方國家舉辦的國際電影節。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及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具體項目由兩國體育機構另行商定。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醫藥衛生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條締約雙方鼓勵考古學家互訪並提供方便,以便在考古挖掘、文物保護和展覽、人員培訓以及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方面交流經驗。
第十條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將定期商訂文化交流計畫,每個交流計畫一般以兩年為期限。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經雙方同意可以修訂本協定。
第十二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劉德有瓦拉達拉堅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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