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家幹部人事管理體制、原則、機構,以及幹部選拔、任用、考核、交流、培訓、工資、福利、退職退休、離休、迴避、申訴、控告監督等內容的總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制度,沿革,管理體制,分部管理,分級管理,管理機構,具體制度,任免制度,錄用制度,獎懲制度,退休、離休和退職制度,調配、職務升降制度,考核制度,培訓制度,工資制度,福利制度,交流制度,監察制度,申訴制度,相關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是一外來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幹部”指在共產黨和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及革命團體中擔負一定領導責任的人員,以及在共產黨領導的蘇維埃政府、邊區政府、工農民主政府中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幹部”一詞的含義變化不大,主要指國家機關,中國共產黨組織、民眾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國營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沿革

1949~1989年,幹部人事制度的發展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1、1949~1953年沿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的幹部制度。此後,在學習蘇聯幹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了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的幹部制度。
2、1966年5月~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幹部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和損失。建國後17年的幹部工作被否定,各項幹部制度被廢止,給幹部管理造成了嚴重混亂。
3、1976年10月以後,幹部制度進入改革和逐步完善的階段。首先恢復建立了各級、各部門的幹部管理機構,接著在幹部管理、選拔、任用、考核、獎懲、離休、退休、培訓、工資、迴避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實行幹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幹部管理制度。

管理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管理幹部的根本原則指導下建立的,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基本上採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管理體制,所有幹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鑑蘇聯幹部管理的經驗,作出了《關於加強幹部管理工作的決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的管理體制。
分部管理 即按工作需要將全體幹部分類,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分別進行管理。類別是:軍隊幹部;文教工作幹部;計畫、工業工作幹部;財政、貿易工作幹部;交通、運輸工作幹部;農、林、水利工作幹部;少數民族、宗教界的黨外上層代表人物,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民主人士,華僑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協商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佛教協會、伊斯蘭協會和國民文化協會的機關幹部;政法工作幹部;中共黨委、民眾團體工作幹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類之內的其他工作幹部。

分部管理

分級管理 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分工管理各級幹部的制度。凡屬於擔負全國某個方面重要職務的幹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幹部則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級黨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層次是分別管理黨政機關下屬兩級機構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幹部。

分級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幹部管理體制遭到嚴重破壞。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幹部管理體製得到了恢復、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定廢除幹部領導職務實際上存在的終身制,實行幹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1984年4月在改革幹部管理體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為原則,改革了幹部管理體制,下放了幹部管理許可權,將過去上級幹部人事部門管理下兩級、改為原則上只管下一級主要領導幹部;同年,國務院頒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使用幹部的自主權;另外,在幹部管理體制上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堅持貫徹共產黨管幹部的原則,並逐步實現幹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

管理機構

幹部管理機構根據幹部管理體制相應設定。1949年10月~1953年期間,所有幹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同時,在政務院及內務部等單位設立人事機構,協助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政府機關及有關係統的幹部。1953年後,改為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分別負責管理中共黨委、民眾團體、以及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擔任主要領導的幹部,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人事機構,協助各級黨委組織部綜合管理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中的幹部工作,負責辦理本系統、本部門幹部工作的具體事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管一部分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幹部管理機構大致有以下變化: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屬政務院的人事局,協助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政府機關幹部。同時,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也設立人事處,分別主管本系統的幹部。內務部設立人事司、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的幹部。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為加強政府系統的幹部管理工作,撤銷了政務院、內務部、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的人事機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全國政府機關的幹部。此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1951年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設立了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人事廳(局),專署,縣設立人事科。 1954年12月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央各部門進行了調整,撤銷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國務院人事局,其職責範圍有了很大的壓縮。主要負責辦理國務院任免幹部的手續;辦理國家機關幹部的調配及統計事項;辦理國家機關(不包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及福利補助事項;辦理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行政編制事宜。與此同時,六大行政區及其人事部門也相繼撤銷。 1959年7月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簡機構”的決定,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內務部設立了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辦理除編制工作以外原國務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此後,有些省、市、縣的人事部門併入了當地的民政部門。 1978年3月,在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內務部)的同時,設立了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幹部人事工作。在此前後,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也陸續恢復。 1980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國家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國務院將國家人事局同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技幹部局(1984年劃歸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合併成立勞動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撤銷勞動人事部,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為國務院綜合管理國家人事和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是: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有利於人才成長、選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協調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和職能調整,機構管理等工作。

具體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人事管理的具體制度有以下幾種。

任免制度

任免制度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八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的暫行辦法》,1951年11月中央人民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頒發《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對於中央人民委員會、政務院、大行政區和省人民政府分別任免幹部的許可權、範圍、程式和手續等作了明確的規定。1957年9月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頒布了 《國務院任免行政人員的辦法》,同年11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布了《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其後,國務院還頒發了一些有關幹部任免工作的程式和手續方面的規定。

錄用制度

錄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幹部錄用長期按不成文法進行。1982年勞動人事部發出《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提出“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做法。1984年始,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發出通知,改革單一的委任制,對鄉鎮幹部實行選用制,對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有些地方試行領導幹部招聘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招標競爭,擇優聘任等,使考任制、聘任制、選任制有了很大發展。

獎懲制度

獎懲制度 1952年 8月政務院頒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確立了獎懲制度。1957年10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充實和發展了獎懲制度。這個規定一直沿用下來。其中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6種;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8種。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1978年以後,隨著國家幹部制度的改革,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對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實行重獎。

退休、離休和退職制度

退休離休和退職制度 1955年底,國務院頒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它適用於國家機關及其所屬的事業單位的幹部。1958年2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發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規定了工人和幹部的退休制度,此項規定一直執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1978年,國務院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完善了幹部退休制度。離休制度是幹部退休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中國特有的安置老幹部的一種制度。1958年6月,《中共中央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規定:“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擔任縣委部長以上職務的,擔負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老幹部,可以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這實際上是現行老幹部離休制度的雛形。1980年《國務院關於老幹部的離職休養的規定》明確指出,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1948年以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符合國家規定的年齡者,都可以享受離休待遇。退職制度,1952年10月政務院頒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1955年12月國務院重新頒布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1958年 3月國務院又下達了企業、機關統一執行的《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根據形勢的發展,對退職的內容作了補充,並在全國試行。

調配、職務升降制度

調配職務升降制度 1978年以前沒有制定綜合性的成文的幹部調配和職務升降的法律檔案。大量的幹部調配和職務升降工作是按當時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規定、政策進行的。1978年以後實行計畫調配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幹部調配製度,對於相對富餘的專業技術幹部實行人才流動。

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 長期以來主要實行幹部鑑定制度,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1949年頒布的《關於幹部鑑定工作的決定》。1978年以後明確規定幹部考核制度的內容是德、能、勤、績,並以考核實績為重點。

培訓制度

培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以中共黨校和行政幹部學校為中心的幹部培訓體制,基本形成了一套幹部培訓制度。但沒有制定系統的、綜合性的幹部培訓法規。1978年以後,從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中共黨校和管理幹部學院的幹部培訓體制,使幹部培訓逐步制度化、正規化。

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國家機關幹部實行幾種不同的工資形式。多數機關幹部仍沿用革命戰爭年代的“供給制”。供給制指由國家定期發給幹部一定數量的一伙食、 服裝和津貼的制度。 後改為“包乾制”,即由國家定期將一伙食、服裝摺成米或款以包乾形式發給幹部的制度。1952年統一改為“工資分”制,即以工資分作為供給制人員的津貼標準和工資制人員的工資標準,每一工資分的分值均以實物計算。與此同時,一部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和職工實行工資制,以一市斤小米的價格為計算單位,工資按照米價折款發給本人。還有一部分國家幹部,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對於1949年10月以後參加工作的中央直屬的國家機關幹部,政務院制定了統一的工資標準。1956年工資改革,取消工資分制,實行直接統一按貨幣規定的工資標準。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少數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統一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度,大多數企業的領導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實行職務工資制度。1985年改革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度。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包括基本工資、工齡津貼、獎金在內的結構工資制度。

福利制度

福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國家在對幹部實行房租補貼、長江以北地區的冬季取暖費補貼;1956年以後,先後實行地區生活費補貼;地質普查和勘探職工野外工作補貼;國家幹部生、老、病、殘、傷、死等保險和集體福利、困難補助以及公費醫療等制度。在休假制度方面,實行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病假、事假等。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對幹部的福利待遇還在不斷完善。

交流制度

交流制度 1962年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中央關於有計畫有步驟地交流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決定》,把定期交流幹部作為幹部管理的一項根本制度。後來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干擾,這項制度未能堅持下去。1978年以後逐步推行幹部交流制度。

監察制度

監察制度 1950年10月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成立,1954年改為國家監察部,幹部監察制度逐步形成,1959年國家監察部撤銷,幹部監察工作陷於停頓狀態。1987年 8月國家監察部恢復,幹部監察制度得到發展和完善。

申訴制度

申訴制度 1957年國家監察部頒發的《關於國家監察機關處理公民控告工作的暫行辦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複議,並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對於受處分人的申訴,應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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