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關於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是深圳市委為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而提出的意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深圳市委關於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1-04-01
- 生效日期:2001-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黨委機關:深圳市委發布
【發布單位】81908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中共深圳市委關於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1年4月1日)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以下簡稱《綱要》)。《綱要》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總體規劃,是指導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檔案。為深入貫徹落實《綱要》精神,結合深圳的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明確改革的基本目標和方針原則
1、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當前,國際形勢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趨勢繼續發展,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綜合國力競爭和人才競爭日趨激烈。從新世紀開始,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極為繁重艱巨。深圳要適應國際國內形勢發展的要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地區,關鍵在黨,關鍵在人。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能夠擔當改革和建設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是我們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國內競爭中贏得有利地位的關鍵所在,也是實現我市新世紀發展戰略目標的必然要求。深圳經濟特區創辦二十年來,在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為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從總體上看,改革的步子還不夠快,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幹部人事制度和幹部人事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還未得到有效遏止。進一步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制度,是防止和克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治本之策。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推進改革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2、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要通過不斷推進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一套與深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幹部人事制度,為實現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提供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基本目標是;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形成符合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實用的職位分類體系,為各級各類人員的考試考核、選拔任用和崗位培訓等提供科學依據;建立程式監督體系,規範行政權力運作,保證決策、審批程式的民主和科學,防止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完善幹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巨觀管理體系;健全乾部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努力實現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原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服從服務於黨的基本路線,服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以“三個代表”和“三個有利於”作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標準,發揚特區敢闖敢試精神,勇於改革一切與特區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堅持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做到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素質論人才,重實績用幹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改進黨管幹部的方法,積極探索黨管幹部的多種實現形式;堅持民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擴大民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通過加強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斷鞏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改革逐步深入。
1、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當前,國際形勢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趨勢繼續發展,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綜合國力競爭和人才競爭日趨激烈。從新世紀開始,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極為繁重艱巨。深圳要適應國際國內形勢發展的要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地區,關鍵在黨,關鍵在人。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能夠擔當改革和建設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是我們在日趨激烈的國際國內競爭中贏得有利地位的關鍵所在,也是實現我市新世紀發展戰略目標的必然要求。深圳經濟特區創辦二十年來,在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為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從總體上看,改革的步子還不夠快,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幹部人事制度和幹部人事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還未得到有效遏止。進一步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制度,是防止和克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治本之策。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推進改革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2、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要通過不斷推進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一套與深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幹部人事制度,為實現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提供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持。基本目標是;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嚴格監督、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形成符合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學、實用的職位分類體系,為各級各類人員的考試考核、選拔任用和崗位培訓等提供科學依據;建立程式監督體系,規範行政權力運作,保證決策、審批程式的民主和科學,防止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完善幹部人事工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有效調控的巨觀管理體系;健全乾部人事管理法規體系,努力實現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原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服從服務於黨的基本路線,服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以“三個代表”和“三個有利於”作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標準,發揚特區敢闖敢試精神,勇於改革一切與特區改革發展不相適應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堅持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做到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素質論人才,重實績用幹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改進黨管幹部的方法,積極探索黨管幹部的多種實現形式;堅持民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擴大民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通過加強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斷鞏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引導和推動改革逐步深入。
二、把握重點、選準突破口,進一步加大黨政幹部制度改革的力度
4、黨政幹部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基本要求。黨政幹部制度改革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和民眾參與程度為著力點,以解決幹部能上能下問題為突破口。要進一步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實現幹部工作的規範化,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提高黨政機關幹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水平。
5、改革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大力推進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副職出現空缺時,應把公開選拔作為選配幹部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別是在年輕幹部比較少或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部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應儘可能通過公開選拔確定人選。要在公開選拔委任制領導幹部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公開選拔選任制領導幹部提名人選的程式和方法。公開選拔領導幹部的人數,占新提拔的同級領導幹部總數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公開選拔的範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原則上以面向本市為主。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要不斷規範程式,改進方法,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要改革傳統的幹部選拔方式,引入競爭激勵機制,今後,除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一律採取“缺位競爭”的方式確定任職人選。如果同一職位沒有2人以上符合規定競爭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競爭上崗的範圍。在機構改革中有撤併任務的單位,也可通過“全員競爭”的辦法,合理做好人員的定崗和分流。全面實行任前公示制。市、區黨政機關提任副科級以上幹部,在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後,擬任人選的姓名、現工作單位和職務等基本情況,應採用通告或傳媒發布的方式,在擬任人選的工作單位、工作部門、所在地區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間,凡具名反映的情況,應認真調查核實。經查實確有足以影響幹部提拔任職問題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確定擬提拔人選,要把民主推薦、民意測驗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得票較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民意測驗得不到參加測評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一般不能列為考察對象。領導班子換屆或屆中調整進行考核時,要進行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其中原班子成員民意測驗得票低於50%的一般不得留任;擬新選拔進入領導班子人選應是在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者。
6、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制度。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年度考核、屆中考核和屆末考核。根據不同層次、不同職務的特點,研究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體系,通過考核,客觀、科學地評價領導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把考核結果作為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注意研究解決考核失真失實的問題,拓寬考核渠道,增進考核深度。根據考核對象工作崗位特點,進一步擴大考察談話面,不但要考察了解幹部“工作圈”的情況,還要了解幹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現。注意選擇在日常或社會交往中與考核對象接觸較多的人員談話,與考核對象下級中分管或具體從事人財物方面工作的人員談話,認真聽取與考核對象工作聯繫較為密切的相關單位和服務對象的意見,傾聽民眾對其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反映,全面掌握考核對象在思想、工作特別是廉潔方面的情況。實行用人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執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考察機關、考察組、考察人員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在考察工作中的權利和職責,嚴肅考察工作紀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迴避制度。與考察對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及其他原因需要迴避的人員,不得參與考察工作。建立健全考察預告制。市、區黨政機關提任副科級以上幹部,在組織考察前,應實行考察預告。考察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和考察組成員的姓名、現工作單位和職務,投訴受理部門、電話。預告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和部門。考察期間,民眾可對考察對象和考察組考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映。凡具名反映情況的,應認真核實。健全差額考察制。選拔幹部時,一個擬任職位應儘可能確定兩個以上的考察對象,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任人選。
7、推進幹部交流工作。應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培養鍛鍊幹部、改善領導班子結構、增強幹部隊伍活力和促進廉政建設為目的,有組織、有計畫地對我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交流輪崗。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位交流總表,每年對符合交流條件的領導幹部制定出交流計畫,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嚴格實行到期交流制度。幹部交流的重點對象為:區、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處級以上單位的紀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市、區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掌管人財物審批權等敏感崗位和重要部門的領導幹部,以及優秀中青年幹部。積極推行後備幹部跨單位交流任職制度,加大市與區之間、市直部委辦局之間的局級領導班子後備幹部的交流力度。對那些領導班子成員年齡偏大、本單位一時難以產生合適後備人選的,可通過交流的辦法選配。提倡和鼓勵區、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跨區、鎮(街道)交流,提倡和鼓勵市、區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縱向交流,提倡和鼓勵幹部向市外交流,特別是到“老、少、邊、窮”地區和西部地區任職。把交流工作和幹部的提拔使用結合起來,對那些經過不同崗位鍛鍊,特別是交流到基層、艱苦地區和困難單位工作,自覺接受鍛鍊且實績突出的優秀幹部,要優先提拔使用。嚴明幹部交流紀律,對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要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服從組織決定的,就地免職或降職,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8、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認真執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誡勉談話制度、信訪約談回複製度、年度考核廉政述職制度、廉政卷宗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等。要加強幹部監督信息工作。可聘請一定數量的幹部監督信息員,通過多種渠道及時了解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實績、工作作風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了解社會各方面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個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行《深圳市市管單位領導集體重大問題議事規則》,從決策程式上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有效監督,防止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逐步推進權力運行的規範化。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市、區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任期屆滿或任期內離職之前,均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委託審計部門負責審計。選擇審計機關可探索公開招標的形式,並實行隨機抽樣複審制度。組織人事部門應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審計結果報告,作為決定領導幹部調任、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的參考依據。強化社會監督。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探索實行黨務公開,定期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活動;積極支持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評議監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將執行《條例》的監督關口前移,把好推薦關、考察關、討論關,加強任前監督,變被動督察為主動防範。促進對《條例》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注意把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結合起來,把上級檢查與自我檢查結合起來,把督察組檢查與部門監督結合起來。凡違反《條例》的行為,要嚴肅批評,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責任;對以權謀私、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堅決查處。要加強幹部監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職能,充實力量。
9、建立領導幹部“能下”的相關制度。健全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市、區黨政機關除選舉產生或人大決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處級以上幹部和科級領導幹部,必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要進行嚴格考核。考核中民意測評“不稱職”票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或單位鑑定為“不勝任”的,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確定是否勝任。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解除試用職務。探索完善領導職務任期制。對選任制幹部嚴格執行任期任屆規定,對委任制幹部也要逐步實行任期制。對黨政機關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可以試行聘任制。聘任人選產生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與受聘者簽定契約或協定。研究建立辭職制。領導幹部因個人決策失誤或工作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引咎辭職;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的,可責令其辭職,或按規定免職、降職、待崗,以及採取下崗學習、保留職級分流等多種措施予以調整;因個人主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現職務的,可自願辭職。健全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制度。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完善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務管理的辦法。
10、加大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力度。繼續做好優秀年輕幹部黨校培訓、涉外培訓、參加紀檢實踐鍛鍊等工作,讓一把手後備幹部擔任常務副職或黨委(黨組)副書記、擔任下一級黨政主要領導職務或到部委辦局綜合部門任職。進一步拓寬培養鍛鍊渠道,有計畫、分期分批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到中央和有關省市機關對口跟班學習,到基層或艱苦地區掛職鍛鍊,到“急、難、險、重”的崗位上經受考驗,努力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才幹。積極推進領導班子年輕化,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逐步形成由不同年齡層次幹部組成的梯次結構。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和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上級檔案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出培養選拔年輕幹部的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換屆時,要按規定選配年輕幹部,沒有按規定配備的,上級組織部門原則上不予審批;一時沒有合適人選的,要空出名額,積極物色合適人選。對領導班子成員職數已滿但缺年輕幹部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充實年輕幹部。對那些特別優秀、有發展潛質、因工作急需選配擔任領導職務的年輕幹部,還可突破任職年限和台階的限制,通過“小步快跑”、甚至越級提拔的辦法,讓他們早上崗、早成才。要堅持實行到齡不提名制度,建立健全提前退休和離崗退養制度等,積極為年輕幹部儘快走上領導崗位提供條件。與此同時,要高度重視做好培養選拔優秀女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工作,保證婦女、黨外領導幹部的配備比例逐步提高,不斷最佳化各級領導班子結構。
11、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堅決防止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研究制定國家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分類管理的辦法。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具有審判檢察特點,有利於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法官、檢察官隊伍,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逐步與國際接軌的法官、檢察官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位分類制度、錄用考核制度,以及獎勵、職務升降與任免、培訓、迴避、工資保險福利等制度,全面加強各級各類機關幹部隊伍管理。
4、黨政幹部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基本要求。黨政幹部制度改革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和民眾參與程度為著力點,以解決幹部能上能下問題為突破口。要進一步擴大民主,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實現幹部工作的規範化,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提高黨政機關幹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水平。
5、改革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大力推進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副職出現空缺時,應把公開選拔作為選配幹部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別是在年輕幹部比較少或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部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應儘可能通過公開選拔確定人選。要在公開選拔委任制領導幹部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公開選拔選任制領導幹部提名人選的程式和方法。公開選拔領導幹部的人數,占新提拔的同級領導幹部總數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公開選拔的範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原則上以面向本市為主。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要不斷規範程式,改進方法,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要改革傳統的幹部選拔方式,引入競爭激勵機制,今後,除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一律採取“缺位競爭”的方式確定任職人選。如果同一職位沒有2人以上符合規定競爭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競爭上崗的範圍。在機構改革中有撤併任務的單位,也可通過“全員競爭”的辦法,合理做好人員的定崗和分流。全面實行任前公示制。市、區黨政機關提任副科級以上幹部,在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後,擬任人選的姓名、現工作單位和職務等基本情況,應採用通告或傳媒發布的方式,在擬任人選的工作單位、工作部門、所在地區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間,凡具名反映的情況,應認真調查核實。經查實確有足以影響幹部提拔任職問題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堅持和完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制度。確定擬提拔人選,要把民主推薦、民意測驗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得票較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民意測驗得不到參加測評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一般不能列為考察對象。領導班子換屆或屆中調整進行考核時,要進行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其中原班子成員民意測驗得票低於50%的一般不得留任;擬新選拔進入領導班子人選應是在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者。
6、完善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制度。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年度考核、屆中考核和屆末考核。根據不同層次、不同職務的特點,研究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體系,通過考核,客觀、科學地評價領導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把考核結果作為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注意研究解決考核失真失實的問題,拓寬考核渠道,增進考核深度。根據考核對象工作崗位特點,進一步擴大考察談話面,不但要考察了解幹部“工作圈”的情況,還要了解幹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現。注意選擇在日常或社會交往中與考核對象接觸較多的人員談話,與考核對象下級中分管或具體從事人財物方面工作的人員談話,認真聽取與考核對象工作聯繫較為密切的相關單位和服務對象的意見,傾聽民眾對其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反映,全面掌握考核對象在思想、工作特別是廉潔方面的情況。實行用人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執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考察機關、考察組、考察人員以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在考察工作中的權利和職責,嚴肅考察工作紀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迴避制度。與考察對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及其他原因需要迴避的人員,不得參與考察工作。建立健全考察預告制。市、區黨政機關提任副科級以上幹部,在組織考察前,應實行考察預告。考察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和考察組成員的姓名、現工作單位和職務,投訴受理部門、電話。預告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和部門。考察期間,民眾可對考察對象和考察組考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映。凡具名反映情況的,應認真核實。健全差額考察制。選拔幹部時,一個擬任職位應儘可能確定兩個以上的考察對象,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任人選。
7、推進幹部交流工作。應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培養鍛鍊幹部、改善領導班子結構、增強幹部隊伍活力和促進廉政建設為目的,有組織、有計畫地對我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交流輪崗。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領導職位交流總表,每年對符合交流條件的領導幹部制定出交流計畫,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嚴格實行到期交流制度。幹部交流的重點對象為:區、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處級以上單位的紀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市、區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掌管人財物審批權等敏感崗位和重要部門的領導幹部,以及優秀中青年幹部。積極推行後備幹部跨單位交流任職制度,加大市與區之間、市直部委辦局之間的局級領導班子後備幹部的交流力度。對那些領導班子成員年齡偏大、本單位一時難以產生合適後備人選的,可通過交流的辦法選配。提倡和鼓勵區、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跨區、鎮(街道)交流,提倡和鼓勵市、區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縱向交流,提倡和鼓勵幹部向市外交流,特別是到“老、少、邊、窮”地區和西部地區任職。把交流工作和幹部的提拔使用結合起來,對那些經過不同崗位鍛鍊,特別是交流到基層、艱苦地區和困難單位工作,自覺接受鍛鍊且實績突出的優秀幹部,要優先提拔使用。嚴明幹部交流紀律,對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要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服從組織決定的,就地免職或降職,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8、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認真執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誡勉談話制度、信訪約談回複製度、年度考核廉政述職制度、廉政卷宗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等。要加強幹部監督信息工作。可聘請一定數量的幹部監督信息員,通過多種渠道及時了解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實績、工作作風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了解社會各方面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個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行《深圳市市管單位領導集體重大問題議事規則》,從決策程式上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有效監督,防止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逐步推進權力運行的規範化。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市、區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任期屆滿或任期內離職之前,均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委託審計部門負責審計。選擇審計機關可探索公開招標的形式,並實行隨機抽樣複審制度。組織人事部門應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審計結果報告,作為決定領導幹部調任、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的參考依據。強化社會監督。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探索實行黨務公開,定期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活動;積極支持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評議監督,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將執行《條例》的監督關口前移,把好推薦關、考察關、討論關,加強任前監督,變被動督察為主動防範。促進對《條例》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注意把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結合起來,把上級檢查與自我檢查結合起來,把督察組檢查與部門監督結合起來。凡違反《條例》的行為,要嚴肅批評,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責任;對以權謀私、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堅決查處。要加強幹部監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職能,充實力量。
9、建立領導幹部“能下”的相關制度。健全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市、區黨政機關除選舉產生或人大決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處級以上幹部和科級領導幹部,必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要進行嚴格考核。考核中民意測評“不稱職”票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或單位鑑定為“不勝任”的,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確定是否勝任。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解除試用職務。探索完善領導職務任期制。對選任制幹部嚴格執行任期任屆規定,對委任制幹部也要逐步實行任期制。對黨政機關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可以試行聘任制。聘任人選產生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與受聘者簽定契約或協定。研究建立辭職制。領導幹部因個人決策失誤或工作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引咎辭職;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現職的,可責令其辭職,或按規定免職、降職、待崗,以及採取下崗學習、保留職級分流等多種措施予以調整;因個人主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現職務的,可自願辭職。健全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制度。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完善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務管理的辦法。
10、加大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力度。繼續做好優秀年輕幹部黨校培訓、涉外培訓、參加紀檢實踐鍛鍊等工作,讓一把手後備幹部擔任常務副職或黨委(黨組)副書記、擔任下一級黨政主要領導職務或到部委辦局綜合部門任職。進一步拓寬培養鍛鍊渠道,有計畫、分期分批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到中央和有關省市機關對口跟班學習,到基層或艱苦地區掛職鍛鍊,到“急、難、險、重”的崗位上經受考驗,努力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實際工作才幹。積極推進領導班子年輕化,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逐步形成由不同年齡層次幹部組成的梯次結構。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和各用人單位,必須根據上級檔案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出培養選拔年輕幹部的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換屆時,要按規定選配年輕幹部,沒有按規定配備的,上級組織部門原則上不予審批;一時沒有合適人選的,要空出名額,積極物色合適人選。對領導班子成員職數已滿但缺年輕幹部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充實年輕幹部。對那些特別優秀、有發展潛質、因工作急需選配擔任領導職務的年輕幹部,還可突破任職年限和台階的限制,通過“小步快跑”、甚至越級提拔的辦法,讓他們早上崗、早成才。要堅持實行到齡不提名制度,建立健全提前退休和離崗退養制度等,積極為年輕幹部儘快走上領導崗位提供條件。與此同時,要高度重視做好培養選拔優秀女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工作,保證婦女、黨外領導幹部的配備比例逐步提高,不斷最佳化各級領導班子結構。
11、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及法官、檢察官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堅決防止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研究制定國家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分類管理的辦法。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具有審判檢察特點,有利於建設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法官、檢察官隊伍,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逐步與國際接軌的法官、檢察官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位分類制度、錄用考核制度,以及獎勵、職務升降與任免、培訓、迴避、工資保險福利等制度,全面加強各級各類機關幹部隊伍管理。
三、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大力推進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
12、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健全適合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激勵、監督機制為重點,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加大非市管國有企業市場配置企業領導人員的力度,把黨管幹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完善體制,健全制度,改進方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
13、進一步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完善以產權為紐帶、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市委主要管理市級資產經營公司、市屬和屬地化管理的金融企業以及從事基礎設施產業、公用事業和高新技術投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市管企業)的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主要領導。市管企業的副董事長(董事局副主席)、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辦提名,市委組織部與市國資辦聯合進行考察,報市委決定後由市政府聘任。市級資產經營公司所屬獨資和控股企業的產權代表、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由資產經營公司委派,其它班子成員的管理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實行董事會成員和黨委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按照規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符合條件的可以擔任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積極探索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定委託責任書。
14、改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方式。實行產權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經理聘任制。通過組織推薦、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產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人選,擇優任用。取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終身制,全面推行任期制,任期屆滿,原則上要重新進行選拔。探索推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前公示制度。對擬新任職的企業領導人員,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不同特點,在相應的範圍內通過一定的形式進行任前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加大對不稱職領導人員的調整力度,制定企業領導人員辭職、免職制度,按照因公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及免職(解聘)等不同類型,對有關人員的待遇和工作安排等作出具體規定。
15、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辦法。產權部門要與企業經營者簽訂任期責任書,實行嚴格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經濟事項考核。重點考核經營業績和工作實績,兼顧市場風險防範能力和發展潛力。繼續實行黨委領導下,組織人事部門牽頭,國資、審計、紀檢、監察和工會共同參與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方法。引入相對業績評價理論,考核時參照同行業同類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經營狀況進行比較,完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系統軟體,逐步建立企業領導人員業績檔案,提高考核評價的科學性。
16、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激勵機制。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經營責任、經營業績和任期目標掛鈎。繼續推行和完善董事長、總經理年薪制,年薪管理要與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管理相一致,實行誰任免誰管理。要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加大對優秀產權代表和企業經理的物質獎勵。積極穩妥試行期股(權)激勵,制定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期股(權)制度的具體辦法。大力表彰為國有資產安全增值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領導人員。
17、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對國有企業實行由監事會和紀檢、財務、審計部門聯合實施的經濟監控。對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實行誰委派、誰管理、誰支付工資福利的制度。市級資產經營公司向所屬企業派出的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參照此方式執行。增設獨立董事的職位。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監督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年度審計、任期審計和專項審計,促使企業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建立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和禁入制度。對因失職、瀆職等給國有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並不得繼續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18、推進企業經理人才市場化。研究和制定促進、完善經理人才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地辦好企業經理人才市場。建設大容量、高質量、網路化的“高級經理人才信息庫”。抓緊開發研究國家級“經理人才素質評價系統”軟科學課題。要逐步擴大經理人才評價和推薦範圍,加大從海外推薦引進年富力強的高素質人才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力度。
12、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健全適合企業特點的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激勵、監督機制為重點,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加大非市管國有企業市場配置企業領導人員的力度,把黨管幹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完善體制,健全制度,改進方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
13、進一步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完善以產權為紐帶、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市委主要管理市級資產經營公司、市屬和屬地化管理的金融企業以及從事基礎設施產業、公用事業和高新技術投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市管企業)的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主要領導。市管企業的副董事長(董事局副主席)、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由市委委託市委組織部管理;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辦提名,市委組織部與市國資辦聯合進行考察,報市委決定後由市政府聘任。市級資產經營公司所屬獨資和控股企業的產權代表、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由資產經營公司委派,其它班子成員的管理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實行董事會成員和黨委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按照規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符合條件的可以擔任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積極探索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定委託責任書。
14、改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方式。實行產權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經理聘任制。通過組織推薦、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產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人選,擇優任用。取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終身制,全面推行任期制,任期屆滿,原則上要重新進行選拔。探索推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前公示制度。對擬新任職的企業領導人員,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不同特點,在相應的範圍內通過一定的形式進行任前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加大對不稱職領導人員的調整力度,制定企業領導人員辭職、免職制度,按照因公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及免職(解聘)等不同類型,對有關人員的待遇和工作安排等作出具體規定。
15、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辦法。產權部門要與企業經營者簽訂任期責任書,實行嚴格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經濟事項考核。重點考核經營業績和工作實績,兼顧市場風險防範能力和發展潛力。繼續實行黨委領導下,組織人事部門牽頭,國資、審計、紀檢、監察和工會共同參與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方法。引入相對業績評價理論,考核時參照同行業同類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經營狀況進行比較,完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系統軟體,逐步建立企業領導人員業績檔案,提高考核評價的科學性。
16、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激勵機制。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經營責任、經營業績和任期目標掛鈎。繼續推行和完善董事長、總經理年薪制,年薪管理要與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管理相一致,實行誰任免誰管理。要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加大對優秀產權代表和企業經理的物質獎勵。積極穩妥試行期股(權)激勵,制定市屬國有企業實行期股(權)制度的具體辦法。大力表彰為國有資產安全增值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領導人員。
17、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對國有企業實行由監事會和紀檢、財務、審計部門聯合實施的經濟監控。對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實行誰委派、誰管理、誰支付工資福利的制度。市級資產經營公司向所屬企業派出的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參照此方式執行。增設獨立董事的職位。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監督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年度審計、任期審計和專項審計,促使企業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建立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和禁入制度。對因失職、瀆職等給國有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並不得繼續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18、推進企業經理人才市場化。研究和制定促進、完善經理人才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地辦好企業經理人才市場。建設大容量、高質量、網路化的“高級經理人才信息庫”。抓緊開發研究國家級“經理人才素質評價系統”軟科學課題。要逐步擴大經理人才評價和推薦範圍,加大從海外推薦引進年富力強的高素質人才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力度。
四、以推行聘用制和職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加快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19、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全面改革現行的以黨政機關幹部管理方式占主導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體制,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我市事業單位的實際,建立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和精簡高效、有別於國家公務員制度和企業員工制的職員制,形成一套機制健全,功能完善,巨觀上相對規範、有利於依法管理監督,微觀上行業有別、照顧到不同單位特點,充分體現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
20、改革事業單位的人員管理方式,由人員身份分類向職位分類轉變,建立以事為中心的職位管理制度。以事業單位“八定”為基礎,實行職位分類,按工作性質,以行政領導、一般行政和專業技術三大職系,重新構建事業單位的職員職位體系及新的等級架構。編制職員職等規範和職位說明書,以此作為聘用職員和對職員進行管理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幹部工人身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專業技術職稱只作為任職資格。事業單位的工勤事務列為輔助崗位,其任職人員(即工勤人員)不納入職員管理。按照職員職位的任職條件,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幹部職工採取競聘、考核等過渡方式重新聘用。對於改革過程中落聘的人員,應採取單位轉崗培訓、自行消化,系統、行業內部合理調劑,進入人才市場和自主擇業等多種渠道和辦法進行安置。落聘人員申請個體工商執照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予以優先辦理。對於未能得到就業安置的落聘人員,給予待業保護期。
21、改革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由委任制和聘任制結合向全員聘用、聘任制轉變,建立以聘用、聘任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職員的聘用、聘任以職位為依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招考、競爭上崗等形式選聘。以聘用契約形式建立事業單位與職員的身份聘用關係,以聘任協定書形式建立事業單位與職員的職務聘任關係。凡與事業單位簽訂了職員聘用契約的人員,取得在事業單位服務的資格和職員身份;凡與事業單位簽訂了聘任協定書的職員,取得上崗履職的資格和權責,享受職位相應的待遇。建立職員辭聘、解聘制度和職員職務續聘、改聘、緩聘及職員交流制度。規範事業單位的入口管理,疏通出口,形成正常的流動機制,以職員職位管理和聘用聘任制為基礎,建立健全職員的聘期管理制度和法規。
22、改革事業單位的分配方式,由等級資格決定待遇向職位、效益決定待遇轉變,建立符合各行業特點、形式多樣、靈活自主的分配激勵機制。各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建立以職位為主的分配製度,實行總額控制、行業有別、單位自主分配的工資管理模式。工資分配與行政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脫鉤,與職位、效益、貢獻掛鈎,體現按勞分配和管理、技術、責任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增強工資分配製度的激勵作用。
23、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由微觀管理向巨觀管理轉變,建立與事業單位獨立法人地位相一致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調整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職能和方式,理順關係,減少管理環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採取政策導向、計畫調控、備案審核等手段進行指導、監督,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特別是法定代表人的聘期管理。在健全監督機制、規範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擴大事業單位用人的自主權。法定代表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後,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與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聘期目標責任書,明確職責許可權。事業單位實行首長負責制,法定代表人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行使對本單位職員的考聘權、聘任權、解聘權、考核權以及工資分配權。健全事業單位黨組織,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建立職員工會組織,加強民眾監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的巨觀管理,以政策把關和監督為主要手段,對事業單位的職位設定、分配製度、入口管理、用人標準和方式等進行監管。
24、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配套機制。事業單位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事業單位的後勤管理服務逐步剝離並推向社會,各事業單位可採取招標等形式選擇後勤服務企業進行後勤管理和服務。原有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可參加職員職位競聘、由後勤服務公司接收或進入勞動力市場等多種方式逐步消化。建立事業單位職員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抓緊制定配套改革辦法,建立與職員管理相配套的比較完善的包括住房、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福利和社會保障體系。
19、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全面改革現行的以黨政機關幹部管理方式占主導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體制,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我市事業單位的實際,建立有利於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和精簡高效、有別於國家公務員制度和企業員工制的職員制,形成一套機制健全,功能完善,巨觀上相對規範、有利於依法管理監督,微觀上行業有別、照顧到不同單位特點,充分體現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
20、改革事業單位的人員管理方式,由人員身份分類向職位分類轉變,建立以事為中心的職位管理制度。以事業單位“八定”為基礎,實行職位分類,按工作性質,以行政領導、一般行政和專業技術三大職系,重新構建事業單位的職員職位體系及新的等級架構。編制職員職等規範和職位說明書,以此作為聘用職員和對職員進行管理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幹部工人身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專業技術職稱只作為任職資格。事業單位的工勤事務列為輔助崗位,其任職人員(即工勤人員)不納入職員管理。按照職員職位的任職條件,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幹部職工採取競聘、考核等過渡方式重新聘用。對於改革過程中落聘的人員,應採取單位轉崗培訓、自行消化,系統、行業內部合理調劑,進入人才市場和自主擇業等多種渠道和辦法進行安置。落聘人員申請個體工商執照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予以優先辦理。對於未能得到就業安置的落聘人員,給予待業保護期。
21、改革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由委任制和聘任制結合向全員聘用、聘任制轉變,建立以聘用、聘任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職員的聘用、聘任以職位為依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公開招考、競爭上崗等形式選聘。以聘用契約形式建立事業單位與職員的身份聘用關係,以聘任協定書形式建立事業單位與職員的職務聘任關係。凡與事業單位簽訂了職員聘用契約的人員,取得在事業單位服務的資格和職員身份;凡與事業單位簽訂了聘任協定書的職員,取得上崗履職的資格和權責,享受職位相應的待遇。建立職員辭聘、解聘制度和職員職務續聘、改聘、緩聘及職員交流制度。規範事業單位的入口管理,疏通出口,形成正常的流動機制,以職員職位管理和聘用聘任制為基礎,建立健全職員的聘期管理制度和法規。
22、改革事業單位的分配方式,由等級資格決定待遇向職位、效益決定待遇轉變,建立符合各行業特點、形式多樣、靈活自主的分配激勵機制。各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建立以職位為主的分配製度,實行總額控制、行業有別、單位自主分配的工資管理模式。工資分配與行政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脫鉤,與職位、效益、貢獻掛鈎,體現按勞分配和管理、技術、責任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增強工資分配製度的激勵作用。
23、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由微觀管理向巨觀管理轉變,建立與事業單位獨立法人地位相一致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調整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職能和方式,理順關係,減少管理環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採取政策導向、計畫調控、備案審核等手段進行指導、監督,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特別是法定代表人的聘期管理。在健全監督機制、規範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擴大事業單位用人的自主權。法定代表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後,由行政主管部門聘任,與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聘期目標責任書,明確職責許可權。事業單位實行首長負責制,法定代表人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行使對本單位職員的考聘權、聘任權、解聘權、考核權以及工資分配權。健全事業單位黨組織,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建立職員工會組織,加強民眾監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的巨觀管理,以政策把關和監督為主要手段,對事業單位的職位設定、分配製度、入口管理、用人標準和方式等進行監管。
24、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配套機制。事業單位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事業單位的後勤管理服務逐步剝離並推向社會,各事業單位可採取招標等形式選擇後勤服務企業進行後勤管理和服務。原有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可參加職員職位競聘、由後勤服務公司接收或進入勞動力市場等多種方式逐步消化。建立事業單位職員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抓緊制定配套改革辦法,建立與職員管理相配套的比較完善的包括住房、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福利和社會保障體系。
五、加強領導、確保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康順利進行
25、統一部署,落實責任。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巨觀指導,組織部門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各區、市直各部門和市屬企事業單位要結合本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26、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治性和政策性強。要充分認識改革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認真總結試點經驗,按照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統籌考慮,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對實踐證明已經成熟的經驗,要及時總結規範,形成制度,加以推廣;對已出台的各項改革措施,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對尚無經驗和需要探索的,要大膽試驗和探索;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加以解決,避免出現不應有的失誤。
27、加強宣傳,營造有利於改革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輿論宣傳,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黨的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典型經驗,引導社會各界形成共識,為推進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發揮各級黨組織的作用,認真做好改革中幹部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幹部正確對待改革,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改革大局的關係,堅定信心,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
25、統一部署,落實責任。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巨觀指導,組織部門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各區、市直各部門和市屬企事業單位要結合本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26、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治性和政策性強。要充分認識改革的艱巨性和複雜性,認真總結試點經驗,按照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統籌考慮,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對實踐證明已經成熟的經驗,要及時總結規範,形成制度,加以推廣;對已出台的各項改革措施,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對尚無經驗和需要探索的,要大膽試驗和探索;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加以解決,避免出現不應有的失誤。
27、加強宣傳,營造有利於改革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輿論宣傳,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黨的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典型經驗,引導社會各界形成共識,為推進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發揮各級黨組織的作用,認真做好改革中幹部民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幹部正確對待改革,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改革大局的關係,堅定信心,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