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法律法規全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外文名:Audit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801827609
  • 出版時間:2006-3-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2006-2-28

法規內容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憲法,制定本法。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地方政府規章(1)條
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地方政府規章(1)條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