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專業】——由《土地管理法》立法諮詢專家擔任主編
【全面】——收錄法律法規標準文本,並逐條提煉條文主旨。以案釋法,實現法條釋義和案例分析的有機結合。
【實用】——書中所選取的案例兼具代表性和複雜性特點,有助於了解我國《土地管理法》的適用現狀和複雜的相關土地問題。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1983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1989年獲民商法碩士學位,1992年被聘為碩士生導師,1994年至1995年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問學者在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研修兩年,1996年被聘為副教授,2001年被聘為正教授,2003年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生導師。
2016年從中國政法大設簽幾樂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退休,留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2018年被聘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現在仍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導師。
曾任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諮詢專家、現在參加自然資源部《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修改與起草工作。現任礦產資源法學分會副理事長、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農業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顧問等。
孟磊: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經濟管理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礦產資源法學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中國應急管理學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學、礦產資源法學、自然資源法學、應急管理法學。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條文疏義】
(一)加強土地管理
(二)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三)保護、開發土地資源
(四)合理利用土地
(五)切實保護耕地
(六)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典型案例】
耕地可否隨意占用——土地使用必須符合總體規劃
第二條【明確我國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確立基本土地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國家所有的土地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典型案例】
“暫存戶籍”能否得到征地補償——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予以補償時的受償主體
第三條【我國關於土地的基本國策以及政府職責】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非法占用農用地會構成犯罪——馬某雲非法占蘭辨請擊用農用地案
第四條【我國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規劃用途與使用現狀衝突之處理——江村村西邊經濟合作慨拜背社、江某宜非法占用農用煉鍵槳地案
第五條【我國的土地管理體制】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行政管理與行政監督爭議——吳某華、吳某林等訴江蘇省國土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第六條【土地督察制度的原則規定】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陳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第七條【土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檢舉控告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主管機關是否需要就涉案舉報事項予以處理——馮某等與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行政訴訟案
第八條【土地管理中的獎勵】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獎勵是土地管理實際工作中的煮習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2018年度麗水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行政獎勵的決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國家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購買農村房屋的協定無效——韋某飛、梁某龍農村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法律關係的基本內容】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承包對棄耕或撂荒的耕地到底有何權利——何某軍與張某勇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抗訴案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組織內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已故村民能否繼續得到征地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
第十二條【土地強制登記制度】
【條文疏義白禁鴉】
【典埋項促型案例】
登記機關對變更登記的審查方式——鄭某辰等與縣人民政府等登記抗訴案
第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種類、方式及承包契約】
【條文疏義】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定型化
(二)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公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上的權利
(三)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四)承包經營權是為大農業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五)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民事權利
(六)“三權分置”的法律定型化問題
【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性質如何認定——鄧甲訴曹乙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糾紛案
第十四條【土地權屬爭議解決辦法及其救濟途徑】
【條文疏義】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內涵與外延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三種解決辦法
(三)爭議解決前各方均負有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之法定義務
【典型案例】
土地權屬爭議糾紛之解決——楊某元等與楊某康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抗訴案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與主體】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普遍約束力和適用性——湛江喜強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訴遂溪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規劃案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層級編制中的控制指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例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性質——史某濤與滎陽市豫龍鎮趙家莊村第五村民組確認契約無效糾紛抗訴案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條文疏義】
【法律法規】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評述解讀】
(一)新的空間規劃體系更加注重落實新發展理念
(二)國土空間規劃按層級和內容分為“五級三類”
(三)地方政府要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前期準備工作
(四)結合新規劃體系的建立,大幅提高規劃審查行政效率
第十九條【劃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確定土地用途】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用途及性質確認的依據是經公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恆利洗煤有限公司不服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制度】
【條文疏義】
(一)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典型案例】
鄉政府是否有權變更基本農田規劃用途——邱某瑋等訴福州市晉安區宦溪鎮人民政府規劃變更案
第二十一條【土地建設用地不能違背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申請公開村土地的總體規劃圖及批准檔案為何敗訴——魏某海等與沛縣國土資源局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抗訴案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關係】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淺海灘涂養殖使用證的頒發不能違反漁業法的規定——沈某夫不服封開縣水務局行政處罰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土地總量控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未按照土地規划進行的土地出讓行為無效——楊某與樅陽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出讓糾紛抗訴案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執行及其監督保障——陳某玩忽職守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式】
【條文疏義】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是公法行為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典型案例】
對土地規劃的修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批准——武某奇等57戶村民訴縣政府土地行政徵收案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土地調查是國家土地管理中的一種行政措施
(二)土地調查根據調查內容不同分為不同形式
(三)土地調查是一項需要各方協同合作的系統工程
【典型案例】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須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華僑搪瓷廠訴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案
第二十七條【土地等級的評定】
【條文疏義】
(一)土地等級是土地質量和價值狀況差異的反映
(二)土地可分為城鎮土地和農用土地兩種類型來分等定級
(三)劃“等”分“級”旨在準確反映土地質量差異
【典型案例】
市國土資源局能否評定土地——劉某甲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
第二十八條【國家土地統計制度】
【條文疏義】
(一)統計工作不可或缺
(二)國家土地統計的法律特徵
【典型案例】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泄露土地統計資料——孫某生受賄案
第二十九條【土地利用狀況動態監測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狀況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餘姚市國土資源局與王某芬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案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條【國家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國家保護耕地特別注重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二)我國實行最嚴格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三)落實省級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中的職責
【典型案例】
嚴格控制耕地自由地轉為非耕地——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癸甲村某村民組訴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壬乙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契約糾紛案
第三十一條【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所謂利用】
【條文疏義】
(一)耕地耕作層是經多年耕種形成的農業生產中的寶貴資源
(二)國內外耕作層利用之經驗不能生搬硬套而只能實事求是
【典型案例】
土地的耕作層之保護——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是否可以任意處分
第三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維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法定職責】
【條文疏義】
(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必須明確責任主體
(二)保障耕地絕對總量不減少
(三)因地制宜,異地開墾,取長補短
(四)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政策目標要實現的是積極且動態的平衡
(五)實現耕地平衡時依法行政的作用與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管理部門須依法切實履行對利害關係人查處申請的告知義務——亓某軍訴新泰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糾紛案
第三十三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條文疏義】
(一)確立我國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規定
(二)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必須符合土地管理規劃,占用基本農田致土地租賃契約無效——郭某與姚某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李某召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違法取土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陳某甲等非法占用農地案
第三十六條【耕地環境修複製度】
【條文疏義】
(一)土壤環境修復已逐步上升成為全國環保工作的重點
(二)土地生態事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發展
【典型案例】
土地環境修復是政府的法定職責——趙某軍與村民組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七條【集約節約用地以最大限度修復土地環境】
【條文疏義】
(一)我國耕地面積少所以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
(二)《土地管理法》明文禁止在耕地上從事破壞環境的活動
(三)《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基本農田上從事活動的限制範圍
【典型案例】
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導致契約無效——繆某訴泰興市元竹鎮芮徐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
同糾紛案
第三十八條【土地閒置或荒蕪之禁止】
【條文疏義】
(一)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規定
(二)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的處理
【典型案例】
承包方連續幾年棄耕拋荒時發包方能否終止承包契約——毛某玲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九條【土地開發中農用地優先之鼓勵政策】
【條文疏義】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土地優先開發條件的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於保護土地開發者合法權益的規定
【典型案例】
承包經營中的開荒地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張某飛與嚴某生農戶排除妨害糾紛抗訴案
第四十條【未開發土地的開墾】
【條文疏義】
(一)開墾土地應具備的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
(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開墾和圍墾土地的處理
【典型案例】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需辦理審批手續而不辦有何責任——汪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第四十一條【“三荒地”開發的長期使用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合法開荒者的長期使用權——冷某與鎮人民政府侵權責任糾紛抗訴案
第四十二條【土地整理】
【條文疏義】
(一)土地整理包括公法事實與私法事實結合而成的法律構成
(二)土地整理主要由縣鄉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進行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引領組織土地整理
(四)土地整理中重在對閒散地和廢棄地的整治
【典型案例】
土地整理可依法占用農民的土地,不認定為侵權——池某某承包經營戶訴武平縣萬安鎮賢溪村民委員會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土地復墾的含義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
(三)土地復墾的條件限制
【典型案例】
土地沒有復墾,已交的土地復墾抵押金能否退回——孫某德與東港市十字街鎮安全村村民委員會、東港市十字街鎮安全村九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
跋
【典型案例】
土地行政管理與行政監督爭議——吳某華、吳某林等訴江蘇省國土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第六條【土地督察制度的原則規定】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陳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第七條【土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檢舉控告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主管機關是否需要就涉案舉報事項予以處理——馮某等與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行政訴訟案
第八條【土地管理中的獎勵】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行政獎勵是土地管理實際工作中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2018年度麗水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行政獎勵的決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國家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購買農村房屋的協定無效——韋某飛、梁某龍農村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法律關係的基本內容】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承包對棄耕或撂荒的耕地到底有何權利——何某軍與張某勇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抗訴案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組織內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已故村民能否繼續得到征地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
第十二條【土地強制登記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登記機關對變更登記的審查方式——鄭某辰等與縣人民政府等登記抗訴案
第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種類、方式及承包契約】
【條文疏義】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定型化
(二)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公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上的權利
(三)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四)承包經營權是為大農業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五)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民事權利
(六)“三權分置”的法律定型化問題
【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性質如何認定——鄧甲訴曹乙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糾紛案
第十四條【土地權屬爭議解決辦法及其救濟途徑】
【條文疏義】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內涵與外延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三種解決辦法
(三)爭議解決前各方均負有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之法定義務
【典型案例】
土地權屬爭議糾紛之解決——楊某元等與楊某康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抗訴案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與主體】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普遍約束力和適用性——湛江喜強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訴遂溪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規劃案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層級編制中的控制指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例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的性質——史某濤與滎陽市豫龍鎮趙家莊村第五村民組確認契約無效糾紛抗訴案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條文疏義】
【法律法規】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評述解讀】
(一)新的空間規劃體系更加注重落實新發展理念
(二)國土空間規劃按層級和內容分為“五級三類”
(三)地方政府要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前期準備工作
(四)結合新規劃體系的建立,大幅提高規劃審查行政效率
第十九條【劃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確定土地用途】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用途及性質確認的依據是經公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恆利洗煤有限公司不服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制度】
【條文疏義】
(一)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典型案例】
鄉政府是否有權變更基本農田規劃用途——邱某瑋等訴福州市晉安區宦溪鎮人民政府規劃變更案
第二十一條【土地建設用地不能違背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申請公開村土地的總體規劃圖及批准檔案為何敗訴——魏某海等與沛縣國土資源局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抗訴案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關係】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淺海灘涂養殖使用證的頒發不能違反漁業法的規定——沈某夫不服封開縣水務局行政處罰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用地土地總量控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未按照土地規划進行的土地出讓行為無效——楊某與樅陽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出讓糾紛抗訴案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執行及其監督保障——陳某玩忽職守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式】
【條文疏義】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是公法行為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典型案例】
對土地規劃的修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批准——武某奇等57戶村民訴縣政府土地行政徵收案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土地調查是國家土地管理中的一種行政措施
(二)土地調查根據調查內容不同分為不同形式
(三)土地調查是一項需要各方協同合作的系統工程
【典型案例】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須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華僑搪瓷廠訴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案
第二十七條【土地等級的評定】
【條文疏義】
(一)土地等級是土地質量和價值狀況差異的反映
(二)土地可分為城鎮土地和農用土地兩種類型來分等定級
(三)劃“等”分“級”旨在準確反映土地質量差異
【典型案例】
市國土資源局能否評定土地——劉某甲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
第二十八條【國家土地統計制度】
【條文疏義】
(一)統計工作不可或缺
(二)國家土地統計的法律特徵
【典型案例】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泄露土地統計資料——孫某生受賄案
第二十九條【土地利用狀況動態監測制度】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土地利用狀況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餘姚市國土資源局與王某芬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案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條【國家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國家保護耕地特別注重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二)我國實行最嚴格的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三)落實省級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中的職責
【典型案例】
嚴格控制耕地自由地轉為非耕地——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癸甲村某村民組訴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壬乙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契約糾紛案
第三十一條【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所謂利用】
【條文疏義】
(一)耕地耕作層是經多年耕種形成的農業生產中的寶貴資源
(二)國內外耕作層利用之經驗不能生搬硬套而只能實事求是
【典型案例】
土地的耕作層之保護——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是否可以任意處分
第三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維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法定職責】
【條文疏義】
(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必須明確責任主體
(二)保障耕地絕對總量不減少
(三)因地制宜,異地開墾,取長補短
(四)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政策目標要實現的是積極且動態的平衡
(五)實現耕地平衡時依法行政的作用與意義
【典型案例】
土地管理部門須依法切實履行對利害關係人查處申請的告知義務——亓某軍訴新泰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糾紛案
第三十三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條文疏義】
(一)確立我國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規定
(二)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
土地使用必須符合土地管理規劃,占用基本農田致土地租賃契約無效——郭某與姚某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李某召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違法取土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陳某甲等非法占用農地案
第三十六條【耕地環境修複製度】
【條文疏義】
(一)土壤環境修復已逐步上升成為全國環保工作的重點
(二)土地生態事關國計民生和經濟發展
【典型案例】
土地環境修復是政府的法定職責——趙某軍與村民組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七條【集約節約用地以最大限度修復土地環境】
【條文疏義】
(一)我國耕地面積少所以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
(二)《土地管理法》明文禁止在耕地上從事破壞環境的活動
(三)《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基本農田上從事活動的限制範圍
【典型案例】
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導致契約無效——繆某訴泰興市元竹鎮芮徐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
同糾紛案
第三十八條【土地閒置或荒蕪之禁止】
【條文疏義】
(一)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規定
(二)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的處理
【典型案例】
承包方連續幾年棄耕拋荒時發包方能否終止承包契約——毛某玲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抗訴案
第三十九條【土地開發中農用地優先之鼓勵政策】
【條文疏義】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土地優先開發條件的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於保護土地開發者合法權益的規定
【典型案例】
承包經營中的開荒地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張某飛與嚴某生農戶排除妨害糾紛抗訴案
第四十條【未開發土地的開墾】
【條文疏義】
(一)開墾土地應具備的積極條件及消極條件
(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開墾和圍墾土地的處理
【典型案例】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需辦理審批手續而不辦有何責任——汪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第四十一條【“三荒地”開發的長期使用權】
【條文疏義】
【典型案例】
合法開荒者的長期使用權——冷某與鎮人民政府侵權責任糾紛抗訴案
第四十二條【土地整理】
【條文疏義】
(一)土地整理包括公法事實與私法事實結合而成的法律構成
(二)土地整理主要由縣鄉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進行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引領組織土地整理
(四)土地整理中重在對閒散地和廢棄地的整治
【典型案例】
土地整理可依法占用農民的土地,不認定為侵權——池某某承包經營戶訴武平縣萬安鎮賢溪村民委員會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制度】
【條文疏義】
(一)土地復墾的含義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
(三)土地復墾的條件限制
【典型案例】
土地沒有復墾,已交的土地復墾抵押金能否退回——孫某德與東港市十字街鎮安全村村民委員會、東港市十字街鎮安全村九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