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是由蒙古在1961年04月26日,於烏蘭巴托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61年04月26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烏蘭巴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是由蒙古在1961年04月26日,於烏蘭巴托簽定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是由蒙古在1961年04月26日,於烏蘭巴托簽定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根據1960年5月31日在烏蘭巴托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注意到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為了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1961年7月9日通過。(1961年7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蒙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根據一九八八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蒙邊界制度和處理邊境問題的條約》和一九八九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是由蒙古在1962年12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深信本著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精神,根據互相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友好合作關係條約是由蒙古在1994年04月29日,於烏蘭巴托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鑒於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友好互助條約對發展兩國關係所起...
締約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本條約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在烏蘭巴托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 代表代表 劉述卿達拉木·雲登 (簽名)(簽名)編者...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和蒙古國總統額勒貝格道爾吉在烏蘭巴托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建立和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聯合宣言全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建立和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聯合聲明是由蒙古在2004年07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的邀請,蒙古國總統那楚克·巴嘎班迪於2004年7月1日至6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訪問期間,胡錦濤主席與巴嘎班迪總統舉行...
第四條 締約雙方重申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1952年10月4日所簽訂的經濟文化合作協定,繼續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合作。第五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本條約...
雙方按照1994年《中蒙友好合作關係條約》精神,致力於兩國關係發展。2014年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建立和發展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開闢了中蒙關係發展新階段,為兩國關係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
本協定於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蒙古國政府 代表代表 田力普青巴圖·納姆吉 (簽字)(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體育合作協定是由蒙古在1998年12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第一條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在體育運動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第二條雙方為提高各自運動員的訓練和技術水平,鼓勵互派體育團隊參加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發展並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友好合作,決定添加此條約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外文名 Treaty...
1962年12月24日通過。(1962年12月2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以下稱雙方),遵循領土和邊界不可侵犯的國際法準則,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原則的基礎上,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為共同維護並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發展在引渡領域的司法合作。內容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引渡義務 締約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經適當請求,相互引渡在締約一方境內發現而被...
四、訪問期間,雙方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汽車運輸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於防止盜竊、盜掘...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自由貿易協定及其他貿易問題的諒解備忘錄 2005年4月5日 伊斯蘭瑪巴德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2005年4月5日 伊斯蘭瑪巴德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等五個國際條約。2011年6月16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八、訪問期間,雙方分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於中蒙邊界第二次聯合檢查的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邊界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關於派組對援蒙古國烏蘭巴托體育館...
蒙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中等學校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有該證書者有資格報考蒙古國的高等學校。第二條蒙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等專業技術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持該證書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水平在蒙古國從事職業活動或報考蒙古國...
本條約須經批准。並自在地拉那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在締約任何一方提出廢除本條約的通知6個月後失效。本條約於1961年2月2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阿爾巴...
本條約在締約任何一方通知願予終止它的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繼續有效。本條約於1960年1月18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全權代表 李先念...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跟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另簽《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期間蒙古人民革命黨一直是蒙古的唯一執政黨,在1953年,台灣當局因蘇聯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
中、蒙關於延長兩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有效期的換文是由蒙古在1972年08月16日,於烏蘭巴托簽定的條約。(一)我方去文 蒙古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蒙古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奉本國政府之命,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