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是由吉爾吉斯斯坦在1996年07月04日,於比什凱克簽定的條約。...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國界線走向,達成協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領事條約》的議案 (國函...《中吉領事條約》是中吉雙方經過友好商談達成協定的。經審核,該條約的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將繼續支持吉爾吉斯共和國為捍衛國家獨立、主權及領土完整、發展...締約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間簽署的有關邊界協定的規定。 締約雙方將根據現行協定...
三、雙方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吉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及其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國界線地圖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標誌著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根據1999年8月13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2002年5月17日簽訂的...
是為了維護兩國國界的穩定和邊境地區的安寧而制定的法規,2007年1月29日,國務院決定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哈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雙方”) , 遵循《聯合國憲章》,特別是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與合作的宗旨和原則, 認識到恐怖主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本著促進發展兩國教育領域合作與交流的願望,就相互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事宜,達成協定如下:...
應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巴基耶夫的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對吉爾吉斯共和國進行了國事訪問。中文名 中吉關於進一步深化睦鄰友好合作...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8月26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聯合宣言》是中吉兩國友好發展的新篇章,目的是開創中吉關係發展的嶄新未來。...
2013年9月11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和吉爾吉斯斯坦總統阿坦巴耶夫在比什凱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建立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聯合宣言全文如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哈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的批覆》是國務院關於決定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哈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由外交部...
2014年5月18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進一步深化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以及其他雙邊條約和協定,堅定支持對方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共同維護...
三、雙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於一九九二年一月正式建立外交關係...雙方將以有關目前兩國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
(六)根據《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等有關檔案規定,加強兩...
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2年12月1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吉爾吉斯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協定 編輯 序號協定名稱簽字人簽字時間1中吉政府經濟貿易協定李嵐清1992.1.62中吉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十四、《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 十五、《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
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簽訂的所有關於邊界問題的協定和檔案,並決心在兩國邊境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對吉方給予的熱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謝,並邀請吉爾吉斯共和國...
五國簽署邊境友好協定/020 上海五國機制正式誕生/026 二、高層互訪會晤 江澤民訪問吉爾吉斯斯坦/030 中吉高度評價邊界協定/035 江澤民一行抵達阿拉木圖/040 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引用日期2019-04-01] 2. 汗騰格里峰 .數字中國[引用日期2016-05-21] 3. 山峰簡介 ...
十四、《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 十五、《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