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2004至2014年合作綱要是由吉爾吉斯斯坦在2004年09月21日,於比什凱克市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4年09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比什凱克市
遵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及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同意於二00四年至二0一四年在以下領域開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領域
(一)保持高層交往,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廣泛深入交換意見。
(二)通過外交途徑加強政治磋商,促進雙方政府部門的接觸,鼓勵有關部門、機構和組織在安全、國防、貿易、經濟、司法、法律、旅遊、衛生、文化、大眾傳媒等領域開展互利合作。
(三)鼓勵雙方最高立法機關的直接交往及在國際議會組織中的合作。開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吉爾吉斯共和國議會各個級別的交往,探討建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與吉爾吉斯共和國人民大會定期接觸機制等問題。
(四)加強在國際組織,首先是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夥伴關係與合作,以提高該組織在新國際形勢下的作用,鞏固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穩定和安全方面的中心作用;在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和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販賣毒品和精神藥物,及其他新威脅新挑戰方面進行合作。在全球和地區框架內就維護和鞏固國際和平與穩定問題進行廣泛協作。
(五)反對以任何形式干涉別國內政,破壞領土完整和以任何藉口將國內問題國際化的企圖。
吉方恪守承諾,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對任何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企圖,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任何只能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和地區組織。確認不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官方往來。
(六)根據《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等有關檔案規定,加強兩國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採取切實措施,共同打擊“東突”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
(七)鼓勵推進地區和全球一體化進程,並在上海合作組織、中亞地區經濟組織、博鰲亞洲論壇等區域對話與合作機制中與其他國家共同協作。
(八)根據世界新的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現狀,充實雙邊關係的法律基礎。為此,雙方將對已簽訂的條約和協定進行清理,必要時簽訂新的條約和協定。
二、經貿領域,經濟合作的基本原則和方向
(一)在發展長期夥伴關係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遵循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雙方各自國內法,通過各類公司、企業、組織和個人,以及雙方政府有關部門的直接協作開展經貿合作。
(二)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吉政府間經貿合作委員會的潛力。委員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優先領域合作項目儘快發揮出經濟效益。
(三)雙方根據本國立法在本國境內為相互合作經營的實體、有關政府部門和組織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公司、企業、組織和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任何一方不應採取危害另一方利益的行為。
(四)促進兩國經營實體在能源、交通、基礎設施、採礦、農業、食品、加工工業及其他領域中開展最佳化生產工藝的合作,並使這種合作向專業化、協作化方向發展。
(五)促進制訂具體的、目標明確的兩國合作項目和經濟合作規劃,以及建立實施上述計畫的聯合機構。
(六)雙方依據國內立法,採取措施提高雙邊貿易額,為經營主體創建公平的法律和經濟條件。
(七)共同努力制訂措施,聯合打擊涉及兩國的跨境經濟犯罪。
(八)雙方責成有關政府部門,確保定期交換兩國貿易統計信息和有關調整兩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規信息,促進兩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有關經營活動法規基礎的一致。
(九)在國際金融、經濟組織和論壇框架內開展合作。
三、交通、海關、邊境基礎設施、過境運輸和邊貿領域
(一)推動建設國際運輸走廊的進程,儘快啟動雙邊和多邊合作框架下有關運輸領域的優先項目,包括開通喀什--伊爾克什坦--薩雷塔什--奧什--安集延--塔什乾運輸線路。雙方在關於修建中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鐵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就修建該鐵路繼續開展經濟技術和融資研究。
(二)促進客貨運輸便利化,在兩國境內開展過境運輸。
(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簽訂的中吉政府間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框架內發展航空運輸,為兩國間以及經兩國的過境客貨運輸提供良好條件。
(四)採取切實措施恢複比什凱克-北京航線。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行鼓勵邊境貿易的政策,建立邊境地方的磋商機制,促進邊境地區間的合作。
(六)採取切實措施理順邊境貿易中檢驗檢疫、衛生、傳染病監控、海關、邊境制度方面的問題,依照各自法律制定相互合作、便利通關措施,加強在相互承認商品、貨物、食品衛生-傳染病檢測結果領域的合作,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斯坦政府進出口商品質量保證協定》的落實。
(七)隨著口岸客貨流量的不斷增加,採取措施擴大吐爾尕特口岸功能,以解決允許第三國公民和交通工具通行的問題,提高過境客貨運輸能力。
(八)對雙方信譽好的進出口公司採用加快和簡化海關工作程式的措施。協調商品過境制度,促進標準統一,實現相互認證,採取措施解決汽車抵達兩國境內裝貨港和目的港的通行問題。兩國海關部門共同採取措施打擊走私及其它違法行為。
(九)為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海關部門的合作,雙方海關通過行政互助渠道建立反走私、反毒品、反恐怖等情報交換和信息溝通機制,以共同維護健康的進出口貿易秩序。
(十)促進中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吉爾吉斯電信股份公司”在向“吉爾吉斯電信股份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方面開展合作。
四、能源和礦產資源開發領域
(一)制訂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能源領域合作協定的計畫。
(二)研究中國電力企業參與吉電站、輸電線路和其它電力能源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問題。對已開展從吉引電的地區,根據需求,可研究建設35千伏和更高千伏引電項目。
(三)鼓勵和支持參與開採吉賈拉拉巴德、奧什、巴特肯州油氣資源的中國企業,包括進行鑽探、經營、修井,採用新的先進技術提高吉油田的採收率,以及石油化工領域的合作等。
(四)研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地質礦產署關於實施一系列具體地質項目的協定。
(五)研究簽署中吉兩國關於利用和保護跨界河流的協定。
(六)探討雙方建立合資企業、合作開採吉境內礦產資源的可能性。
五、金融-投資領域
(一)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改善投資環境,積極支持雙方在對方境內投資的企業。根據雙方現行法律,為兩國企業家經貿活動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和優惠政策,相互提供出入境便利,切實保護兩國公民在對方境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二)創造條件吸引商業銀行、投資和保險公司投資參與兩國國內和國際的互利的項目和計畫。
(三)根據各自國內法律,促進兩國商業銀行、財務和租賃公司在對方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處。
(四)鼓勵增加兩國銀行機構在邊境地區的數量,以降低中吉兩國經營主體相互經貿活動中的現金流量。
(五)促進發展雙方經營主體間利用銀行卡結算體系,為安全有效地進行商品和服務結算創造條件。
六、旅遊領域
(一)通過簡化旅遊簽證程式,以及搞好兩國旅遊和交通部門的合作發展兩國間的旅遊。
(二)探討研究開發“絲綢之路”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的可能性。
(三)積極鼓勵兩國旅遊公司和機構交換信息、交流經驗,並為對方參加在本國舉行的旅遊交易會提供便利。
七、科學技術合作
(一)支持科學和技術領域合作,鼓勵就科學問題進行信息交流。
(二)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院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科學院及兩院研究所之間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兩國科研機構互派專家代表團並交流研究成果,舉辦兩國學者參加的國際科學論壇會議、研討會。
(四)推動成立共同的科研機構,以研究和落實雙方達成一致的基礎和套用科學研究項目和計畫。
八、文化人文領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文化委員會之間定期開展合作,支持發展戲劇音樂藝術、電視、電影、博物館和圖書館等領域交流。
(二)加強吉爾吉斯斯坦政府青年事務機構、青年組織與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之間的聯繫,擴大兩國青年之間在文化、社會和經濟領域的合作。
(三)進行媒體代表交流。相互提供關於兩國發展的客觀信息,交流經驗,以促進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加強友誼。
(四)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內進行合作。
(五)繼續為兩國在對方境內開展領事服務提供協助,並就相關問題保持溝通與協商。
九、最後條款
(一)為落實本綱要條款,雙方可就具體合作領域和方向單獨簽署協定,尤其是規定具體期限和執行者落實本綱要的有效措施計畫。經雙方同意,可對本綱要做必要修正或補充,所做修正或補充可形成單獨議定書作為本綱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綱要自雙方各自完成國內相應的程式之日起生效。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本綱要的終止不影響其生效期內根據在本綱要框架內締結的協定或條約(契約)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本綱要於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比什凱克市簽訂,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吉文和俄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
溫家寶(簽字)尼·塔納耶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