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開發區社區事務管理辦法

中山火炬開發區社區事務管理辦法,中山火炬開發區社區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火炬開發區社區事務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組織體系
  •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幸福和美社區建設,提升社區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社區穩定、和諧、健康發展,根據《關於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服務工作水平的實施意見》(中委辦[2012]25號)和《農村社區建設“2+8+N”模式2013年工作方案》(中社委[2013]4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社區主要根據適度的管轄人口、戶數和一定的地域面積,以主要道路、河流、山脊(山坳)、街巷來劃分,充分考慮居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有利於社區管理和服務、有利於社區居民自治、有利於社區資源共享利用。
第三條社區建設在區黨工委、管委會的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政府推進為主導,以社會參與為基礎,以居民自治為方向,以服務民眾為重點,以文化活動為載體,動員社會力量,整合各種資源,解決社區問題,促進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生態和環境協調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生產生活水平。
第二章組織體系
第四條社區黨(總)支部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在區黨工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⒈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團結、組織黨員和民眾,努力完成社區各項任務;
⒉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⒊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
領導社區民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⒋聯繫民眾、服務民眾、宣傳民眾、教育民眾,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⒌組織黨員和民眾參加社區建設,發揮黨員在創建“六好”平安和諧社區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在區黨工委、管委會的指導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職責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面推行居務公開。其主要職責:
⒈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⒉發揮社區自治組織作用,執行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
⒊指導、協調和監督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⒋引導社區居民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養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諧的人際關係;
⒌整合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辦理公共事務、發展公益事業;
⒍開展社區就業、衛生、治安、平安、普法、文化、環境、生育、優撫救濟、扶殘助殘、調解民間糾紛、青少年教育以及離退休人員和流動人口的管理等工作;
⒎做好居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⒏開展形式多樣、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
⒐傾聽居民意見,向上級部門反映社情民意。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劃分若干居民小區。對於開放式的居民小區,原則上在原自然村的基礎上組建;封閉式的物業小區,原則上在商品樓盤的基礎上組建,規模較大、戶籍人口較多的商品樓盤獨立組建,其他商品樓盤可聯合組建。居民小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助做好本生活小區範圍內的工作。居民小區的設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報區備案。
居民小區設代表若干名,原則上封閉式的物業小區居民代表數不多於5名(具體數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確定);開放式的居民小區一般每30-50戶設居民代表1名(或按人數以90-150人設代表1名)。建立和健全居民代表聯繫戶(居民)制度。
第七條社區黨(總)支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2+8+N”模式運作:
“2”指社區組建成立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
“8”是指社區服務中心設定“四室四站”,包括政治工作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城市管理辦公室、經營管理辦公室、綜治維穩工作站、衛生計生服務站、文體活動服務站、就業創業服務站,“四室四站”職能主要提供社區自治事務、行政協管事務、社會事務管理和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小區管轄範圍和便利服務的原則,在各居民集中居住區設立服務站。社區設定綜合服務大廳,作為社區服務中心提供各項服務的視窗,具體由社區政治工作辦公室協調管理。社區綜合服務大廳實行“一窗式”服務,為社區黨員、戶籍居民、常住人口、企業和駐社區單位提供各類便民利民服務。
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由社區黨組織、自治組織、“兩新”組織、轄區單位(廠企)、物業管理公司代表以及相關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是社區各項工作的議事和協調機構。各個社區完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會議制度和議事跟蹤處理反饋制度等,須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社區建設協調委員會會議,形成會議記錄,及時公開,及時跟蹤處理,及時反饋委員會成員單位,切實發揮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依法民主管理中的平台作用。
“N”是指因地制宜設立的各類服務機構和社區社會組織,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協調下參與社區服務。
第八條改制後保留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濟組織,對股東大會負責,接受主管部門、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有義務、有責任利用自有資源,支持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服務站開展工作。
第九條依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機構對物業進行專業管理。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要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積極參與社區建設。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完善社區自治事務、行政協管事務、社會事務集中管理制度,包括戶籍、文書、人口、計畫生育、治安、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濟、文體等事務,統一由社區居委會和服務站統一管理,發揮社區在社會管理的基礎性作用。
第十一條推行行政協管事務準入制度,凡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的行政協管事務需要進入社區的工作事項,須報區管委會同意後方可進入社區。要實行權隨責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經核准進入社區的行政協管事務,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權利與義務、勞動和報酬對等的原則,與社區居委會簽訂委託協定書,確保工作人員配套到社區,工作經費劃撥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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