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指困難居民在享受了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及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後,對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比例救助。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分為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
(一)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了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持有由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兒童福利證》的人員:
1.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低收入家庭成員;
3.特困供養人員;
4.散居孤兒。
以上對象入住市第三人民醫院的,城區範圍內城鎮特困供養人員通過市社會福利院辦理市廣弘頤養院集中供養的,以及孤兒通過市兒童福利院集中供養的按我市現行政策實施醫療費用保障。
(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了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連續居住滿3年(以辦理本地《廣東省居住證》為準)且申請醫療救助前已在本市連續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並足額繳費滿3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救助當月起過去一年內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及家庭資產總值情況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兩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可合併計算。
第四條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及醫療費用支出需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以下情況除外:
1.農村集體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舊房(危房);
2.與家庭成員以外人員共有產權或繼承權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舊房(危房)。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總計及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總計低於本市12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30%;
2.總計高於本市12個月,低於16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40%;
3.總計高於本市16個月,低於20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50%;
4.總計高於本市20個月,低於24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60%。
(三)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車、機車、三輪車,用於生計的且車齡在5年以上排氣量為1.6升以下的小貨車、排氣量為1.4升以下的小型麵包車)、船舶。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不含無雇員的夫妻作坊、小賣部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離家三年以上(含三年),無法取得聯繫並已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失蹤人員。
(三)市民政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雖未單獨立戶,但沒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義務人的個人,可視為家庭。
第六條 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醫療權益;
(二)與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準確、及時。
第七條 對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根據困難居民人數、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對家庭醫療負擔較重、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居民給予人道主義救助。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組織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工作,負責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結算。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市民政部門做好“一站式”結算工作,根據需要協助市民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系統改造和提供調用接口;協助做好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有關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指導、規範、督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督促定點醫療機構認真配合做好“一站式”結算工作,以及落實免收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押金。
第十三條 各鎮區負責確保本轄區內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全面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落實鎮區級醫療救助資金,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進行救助;負責本轄區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各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應加強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按規定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日常收支記賬和資料保存工作。市、鎮區兩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分別由市民政部門、各鎮區民政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規範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監督。
鎮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按鎮區有關財政管理制度實施。
第十五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全部用於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產生的費用,按規定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後,自付部分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分段式救助: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80%,其中未成年人、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患者、戈謝病患者、愛滋病患者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0%;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0%,其中未成年人、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患者、戈謝病患者、愛滋病患者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5%。重特大疾病年累計救助資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產生的費用,個人自費部分,由各鎮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按不低於50%的比例進行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供養人員、散居孤兒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產生的費用,按規定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的所有費用,由各鎮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按100%的比例進行救助。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自申請救助當月起過去一年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可支配總收入分別達30%、40%、50%、60%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按80%救助,自然年度內累計救助資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對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的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自付部分醫療費用實施“一站式”結算,救助對象持有效的社會保障卡、身份證,並出示由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兒童福利證》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免收其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並對其應享受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費用減免以及市級醫療救助費進行一次性結算。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一站式”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對象就醫發生的費用,屬於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給予記帳,定期匯總後向市民政部門申報結算;屬於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賬付清。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將匯總的救助對象就醫記賬結算情況、救助對象名單及相關資料,定期報送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結算,向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未獲“一站式”結算服務的醫療救助對象,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再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醫療救助,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如實填寫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原件;
(四)銀行存摺(卡)原件及複印件;
(五)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提交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兒童福利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提交《救助申請家庭經濟及財產狀況申報表》、《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家庭成員經濟收入及有價證券、房產情況材料。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補充提交《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市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民政部門委託鎮區民政工作機構受理醫療救助申請並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認定範圍參照《中山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執行,經濟狀況通過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表》上加具意見,並於次月5日前將申請資料轉送市民政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將處理結果以市民政部門名義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市民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救助申請的全部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醫療救助的決定,對不予救助的,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未實施“一站式”結算服務的醫療救助申請,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的醫療費用在市民政部門作出醫療救助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鎮區財政負擔的醫療救助金暫不實行“一站式”結算,由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式按鎮區醫療救助程式執行。
鎮區財政負擔的醫療救助金,應在同意給予醫療救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參加我市社會醫療保險且符合異地就醫有關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到戶籍所在地鎮區民政工作機構分別申請市、鎮兩級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醫療機構應將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鎮區民政工作機構,由鎮區民政工作機構、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配合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進行勸離說服;救助對象拒不接受的,自出院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將不列入救助範圍。
第二十七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在辦理醫療救助申請期間死亡的,醫療救助申請可繼續給予辦結,救助資金由救助對象法定繼承人領取。救助對象無法定繼承人的,終止辦理申請。
第二十八條 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年度時間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未實施“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申請原則上應在醫療費用發生後12個月內,向鎮區民政工作機構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發生醫療費用的時間以醫療費用收據的開具時間為準。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申請原則上應在醫療費用發生12個月內,向鎮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發生醫療費用的時間以醫療費用收據的開具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救助範圍:
(一)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減免的費用;
(二)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的;
(三)由於個人故意行為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等(精神和智力殘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患者個人違法行為導致傷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一條 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故意簽署不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故意簽署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金的。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繳其違法領取的救助資金,並在3年內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中府辦〔2016〕5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8日
解讀
我市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中府辦〔2018〕38號),於2018年10月18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修訂背景說明
(一)政策修訂目的。
我市2014年底出台《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2016年10月24日對政策進行修訂,出台《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面,新增特困供養人員、支出型貧困醫療患者等救助對象。隨著我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全面實施及逐步完善,有效地解決了困難群體的醫療難問題,切實提高了我市社會救助水平。
修訂後的《辦法》經過一年多的實施,從情況來看,存在救助門檻偏高問題,集中表現在普通困難家庭支出型醫療救助方面。2016年根據省檔案要求修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提出“支出型貧困患者醫療救助”概念,對普通困難家庭大病患者實施醫療救助,並按照省政策條款要求,設定醫療費用開支和財產認定條件,包括: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不超過12個月低保標準(2018年為11712元);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機車除外);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等。較高的救助門檻致使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非常少,與我市普通家庭成員患大病致貧需救助的實際情況不相符,未達到我市幫助解決困難民眾尤其是普通家庭“因病致貧”的預期目標。
因此,結合2018年市十件民生實事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廣東省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粵民發〔2016〕18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醫療救助政策落實 切實做好睏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18〕288號)有關規定,對原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二)政策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上級檔案要求,根據《廣東省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粵民發〔2016〕184號)檔案精神,須對我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員等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未成年人、婦女、戈謝病患者等對象加大救助力度。此外,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加強醫療救助政策落實切實做好睏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18〕288號)有關規定,對救助申請家庭財產認定標準和規定進行了明確。
二是市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十件民生實事“幫扶大病群體”目標任務: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放寬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認定標準,提高符合條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自付費用救助比例至90%以上。
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一)新增散居孤兒救助對象。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133號)有關規定將孤兒納入救助範圍,並參照特困人員救助標準執行救助。
(二)放寬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
1、房產認定方面。在原政策要求“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的基礎上,補充說明“農村集體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舊房(危房),及與家庭成員以外人員共有產權或繼承權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舊房(危房)除外”。
2、將醫療費用支出與存款、有價證券作分段式綜合認定。
將原政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自申請救助當月起過去一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和“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及有價證券不超過12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整合,並制定分段式認定:
(1)總計低於本市12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30%;
(2)總計高於本市12個月,低於16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40%;
(3)總計高於本市16個月,低於20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50%;
(4)總計高於本市20個月,低於24個月(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單次或累計超過其家庭過去一年(自申請救助當月起)可支配總收入的60%。
3、車輛認定方面。
明確“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船舶(不含殘疾人車、機車、三輪車,用於生計的且車齡在5年以上排氣量為1.6升以下的小貨車、排氣量為1.4升以下的小型麵包車)”。
4、工商業所有權認定方面。
在原政策“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基礎上補充說明“不含無雇員的夫妻作坊、小賣部等”。
(三)對特定人群提高救助比例。
對我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員等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中的未成年人、婦女、戈謝病患者、愛滋病患者等對象加大救助力度。具體為:
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個人自付費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80%,其中未成年人、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患者、戈謝病患者、愛滋病患者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0%;個人自付費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0%,其中未成年人、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患者、戈謝病患者、愛滋病患者由市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負擔95%。
三、政策修訂實施後帶來的社會效益修訂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解決困難民眾“看病難”問題的重要舉措,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我市和諧社會有著重要作用。政策修訂後,每年度全市預計將增加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約400萬元,大大減輕困難民眾的醫療負擔,有效 提高我市醫療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