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中山市發布了《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依據文號:公安部令第107號
  • 結合:中山市實際
  • 範圍:中山市轄區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和《廣東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除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於他人居住的房屋,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各級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據出租屋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指導各級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各級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一名領導專門負責,積極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鎮(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一至兩名消防監督員負責聯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落實各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全面掌握轄區內出租屋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情況;
(二)對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
(三)組織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對協管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七條

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全面掌握轄區內出租屋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檔案。消防管理檔案應詳細記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備案。
(二)對轄區內出租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災隱患。
(三)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者進行處理和開展各項消防監督執法活動。
(四)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工作。
(五)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員宣傳防火的基本知識、滅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及時向上級匯報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況,並提出工作意見。

第八條

各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區辦事處,下同)、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時掌握本轄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欄等形式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義務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鎮政府應定期統一組織、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管理服務中心(站)和當地村(居)委員會在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分期、分批對出租屋進行全面檢查,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協管員應對本轄區內的出租屋實行經常性巡查,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發出《出租屋隱患告知書》,及時督促整改;對逾期不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雙方及時做好籤收。
第十條 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別組織對各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和鎮(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章

租賃當事人職責

第十一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範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

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人應將房屋委託他人管理情況書面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第十三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房屋的,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並按物業管理委託契約的約定,督促、指導業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代理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標準,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應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二)出租人(代理人)為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負責。
(三)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六)發現火災要迅速報警,應當組織疏散逃生並及時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六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注意用電防火安全,不亂拉亂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要做到人走燈滅。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氣,不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每次使用後要切斷氣源。
(四)房間內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覺維護樓道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六)室內裝修要執行消防規定,有條件的租戶宜配置手提滅火器。
(七)發現火災要迅速報警,組織疏散逃生及火災撲救,並及時向出租方報告,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

樓高4層以上(含4層)且居住50人以上應設定兩座樓梯(設有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人員可通過天面到達相鄰樓房疏散的,視為符合設有兩座樓梯要求);如確實無法設定兩座樓梯,該幢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並於4層及以上樓層的房間配備逃生避難設施;超過兩層的通廊式出租屋應設定封閉樓梯間。

第十八條

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應保持暢通無阻,按規定設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的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嚴禁設定卷閘門、側拉門,不得設定影響疏散的鐵門等設施,確因安全需要設定的,應設定報警逃生門鎖。

第十九條

每個樓層及窗戶、陽台如設定防盜網均應設有緊急逃生口,並保持暢通;面積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定兩個安全出口。

第二十條

房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夾板、紙板等)間隔;不得在樓層內設定住人的夾層閣樓和三層(含三層)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條

建築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樓層應至少配置一具2kgABC乾粉滅火器,建築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配置兩具以上2kgABC乾粉滅火器,並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6層以上的出租屋應按《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的要求,在室內設定消火栓給水系統。

第二十三條

無設定自動消防設施(含簡易噴淋裝置)的出租屋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四條

嚴格用電安全,電氣線路必須穿管保護,電器產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條

不得在房間內、公共走道上及樓梯間內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須單獨設定廚房(指廚房與住人居室之間應採用磚牆完全隔開)。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出租屋內設定車間、倉庫等工業性質用房。

第二十七條

在出租屋集中地區,各村(居)委會應完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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