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租屋租賃登記規程(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出租屋租賃登記規程(試行)
  • 類型:政策
為加強我市出租屋租賃管理,維護出租屋市場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維穩及綜治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4〕26號)和《中山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府〔1997〕47號)、《中山市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中府〔2004〕1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一、實施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本市轄區範圍內出租屋的租賃登記管理。本規程所稱出租屋,是指除旅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集體所有的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機構職責與分工
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屬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及各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轄區內出租屋租賃登記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賃登記的日常工作由各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和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
(一)鎮區國土資源分局的職責:
1、對符合房屋租賃條件的出租屋,報市國土資源局核發《房屋租賃證》;
2、負責對管理服務中心的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指派專人定期到管理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銜接工作;
3、配合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管理服務中心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
(二)管理服務中心的職責:
1、接收出租人的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資料,代辦《房屋租賃證》或發放《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2、負責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綜合協管員對出租屋進行治安、消防、衛生、安全、計生等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發現的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到相關職能部門;
3、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查處轄區內與出租屋管理有關的違法案件;
4、宣傳有關出租屋租賃的政策和規定。
三、出租屋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辦證要求
(一)個人自建房屋以座(幢)為備案登記單位,商品房以套為備案登記單位。
(二)有房地產證,並符合房屋出租其他條件的出租屋經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城區範圍內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下同)審查準予登記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三)對暫時未能提供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不具備申領《房屋租賃證》條件,但房產權屬無爭議而又具備安全條件的出租戶,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備案登記,發給《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須註明申請人欠缺的材料,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後,再申領《房屋租賃證》。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二)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
(三)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受委託人應當提交合法的授權委託書;
(五)出租屋平面圖;
(六)房屋租賃契約一式三份。
當事人提交原件時,需同時提供複印件,經核對加蓋核對章後, 退還原件。
五、出租屋辦證程式
(一)出租人到管理服務中心或當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領取《中山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並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二)出租人向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站提交《中山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和相關的證件、證明材料,工作人員對資料進行核對確認,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出租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管理服務站接收材料的,應在接收後1個工作日內送管理服務中心。
(三)資料審查與登記備案發證。
1、管理服務中心自接受申請資料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鎮區國土資源分局。
2、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條件的,將收件資料一併退回管理服務中心,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登記,並出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3、管理服務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送達《房屋租賃證》或《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六、收費項目和標準
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費,根據粵價〔2002〕108號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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