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令施行規則是民國初年教育部依《中學校令》對中學各種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2 年 12 月公布(1914 年 1 月改正第 18 條)。共 8 章 52 條。首章“學科與程度”規定:中學校教授科目為修身、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經濟、圖畫、手工、樂歌、體操,女子中學校加課家事、園藝、縫紉。並對上述科目之教授要旨、內容、次序、方法、教科書等作具體說明;末附中學校和女子中學校各學年各學科每周教授時數表各一。
後 7章為學年學期休業日、教授日數及典禮日,以及編制,設備,入學轉學退學及儆戒,學費,附則。規定中學校除休業日外,每學年教授日數應在 220天以上。全校學生須在 400人以下,一學級學生須在 50人以下。省立、縣立中學校長由省行政長官任用,私立中學校長由設立人任用。凡 4學級之學校應有教員 8人以上,每增一學級,平均應加 1.5人以上。學校應具備各種教室、體操場、學校園、表簿、學則等,有寄宿舍者應有自修、食住、應接、沐浴、療養等室。凡設立、變更、廢止,均須經教育總長認可。招生以高小畢業生及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後者須經入學考試,程度以高小畢業為準。學生入學須在學年開始 30日內,轉學憑在學證書及成績表。未修畢一學年課程及學年試驗不合格者不得升級,修畢全部課程並試驗合格者應授以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