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內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 級別:中央國家機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第五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管理的在京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在京單位(以下統稱各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各部門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以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指定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建立本部門會計人員檔案信息庫,收集報送會計人員信息資料和變更等事項。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各部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
第十條國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網上填寫報名信息,各部門應當對申請參加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時間內到國管局指定的地點報名確認。
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四條通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持本人相關材料,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也可委託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同時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人員,無需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國管局核實無誤後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總會計師(或者履行相同崗位職責的財務總監)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
(二)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
第十六條通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2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除提供前款材料外,還應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提供現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以及聘任高級會計師、總會計師職務的檔案原件(或者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的檔案複印件),或者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相關證明材料,或者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管局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樣式和編號規則進行印製。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四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以下簡稱《換證登記表》),並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國管局辦理換證手續。
持證人員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可以按國管局要求集中辦理換證,辦理程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國管局負責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髮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將第(六)和第(七)項內容及時報國管局登記。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基礎信息,以及第二十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國管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國管局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因工作變動在國管局管轄範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3個月內,由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攜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國管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調離國管局管轄範圍,到其他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工作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以下簡稱《調轉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時到國管局辦理轉出手續。
持證人員由其他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調轉到國管局管轄範圍工作的,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調入單位工作證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2張以及學歷、職稱、身份證複印件,到國管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式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補發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國管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國管局核實無誤後,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國管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國管局核實無誤後,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管局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國管局一經核實,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管局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國管局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髮、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置放於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中央國家機關會計網下載。
第二十七條國管局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髮、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國管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各部門及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國管局負責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對國管局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國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國管局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十二條國管局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