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財字〔1995〕95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財字〔1995〕95號
- 印發時間:1999年5月5日
- 施行時間:1999年5月5日
通知發布
辦法全文
附屬檔案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一 、 會 計 機 構 和 會 計 人 員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 15 | 1、按照《會計法》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由具備基本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並按《會計法》的規定程式任免。 3、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和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 4、建立並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以崗定責,職責分明。 5、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培訓學習時間,不得低於財政部規定的課時。 7、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 1、未設會計機構或未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扣2分;未按《會計法》規定程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無會計證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會計人員持未經註冊或年審的會計證扣2分;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會計人員無會計電算化合格證書的扣1分。 4、未建立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有責任制未執行的扣1分。 5、會計人員調動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扣2分;接替人員未繼續使用移交帳簿,擅自另立新帳的扣1分;未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扣1分。 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未達到規定學時的每人扣1分。 7、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扣2分,對違反職業道德不按規定處理的扣1分。 |
二 、 會 計 核 算 | 10 |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 2、各項會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按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4、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 1、未按規定建立帳冊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事項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每筆扣1分, 3、設定和使用的會計科目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任意增減、合併會計科目或任意改變會計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錯的每筆扣0.5分. 4、會計核算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每項扣1分;無特殊情況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的扣2分。 |
二 、 會 計 核 算 | 15 | (二)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寫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填制單位的公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自製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2、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要註明各聯用途,只能以報銷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職工出差的借款單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聯。 5、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要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 6、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7、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丟失,應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憑證號、金額和內容等,對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8、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件人員簽名或蓋章。 9、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核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和費用分攤情況。 10、填制原始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規定的要求。 | 1、 受理了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外來原始憑證,每張扣0.2分;自製原始憑證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每張扣0.5分. 2、 原始憑證大小寫不符的,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無驗收證明的,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無收款證明的,每張扣0.5分. 3、 發票和收據等原始憑證使用不按規定辦理的,每筆扣0.5分;對作廢的發票和收據處理不規範的扣1分. 4、 職工出差借款處理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5、 對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沒有將批文作附屬檔案或不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文號的,每筆扣0.5分. 6、 原始憑證有塗改、挖補情況的,每筆扣1分. 7、 丟失外單位的原始憑證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每筆扣1分. 8、 原始憑證有外借情況或向外提供複製件未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每次扣1分. 9、 需憑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的業務,未開原始憑證分割單或原始憑證分割單內容不齊全的,每筆扣1分. 10、 原始憑證字跡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筆扣0.5分.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二 、 會 計 核 算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 10 | (三) 記帳憑證 1、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2、 記帳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附屬檔案齊全,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相符。 3、 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填制記帳憑證時,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4、 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5、 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已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錯誤,應視具體情況分別採用補充登記、紅字沖銷等方法更正。 6、 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封面,封面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 | 1、 記帳憑證內容不完整或填寫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簽章的,每筆扣0.5分. 2、 記帳憑證未連續編號的扣1分,附屬檔案張數不齊的,每扣0.5分;記帳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的,每筆扣1分。 3、 匯總填制記帳憑證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4、 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不附原始憑證的,每筆扣1分. 5、 不按期裝訂成冊的扣2分,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
(四)會計報告 1、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2、 會計報表按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3、 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 4、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5、 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經單位行政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 6、 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必須附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7、 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發現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並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 1、 未按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報送的扣1分。 2、 填報數字不準確,帳表不符的,每筆扣1分。 3、 報表與報表之間、項目與項目之間有對應關係,數字不一致的,每處扣0.5分. 4、 未按規定附有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扣2分;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項目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扣1分. 5、 對外報送的報表未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的扣1分,簽名蓋章不齊全的扣1分. 6、 按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未附審計報告的扣2分. 7、 會計報表報送不及時的扣1分;發現錯誤不及時更正的扣1分。 | ||
三 、 會 計 監 督 | 10 |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擴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 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 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 者帳外設帳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待時,應當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 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 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 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對嚴重違反國家 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向 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6、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 督和檢查,並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不 得拒絕、隱匿、謊報。 7、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的單位,必須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如實提供全部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每筆扣2分。 2、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3、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並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筆扣1分。 4、有編造和篡改財務報告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5、會計人員對認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不制止和糾正,也不請求單位領導處理的,每筆扣2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的,考核不予通過。 6、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主動配合的扣2分;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隱匿、謊報的,考核不予通過。 7、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委託而未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考核不予通過。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四 、 內 部 會 計 管 理 制 度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 10 | 1、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2、按照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要求設崗,明確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並有具體的考核辦法。 3、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對本單位的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傳遞程式,會計核算方法,種類和要求,有具體的規定。 4、建立內部牽制制度,明確出納崗位與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限制條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確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和審核合計憑證、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並嚴格執行。 6、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有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辦法。 7、建立財產管理制度,對各科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發、保管、轉讓、清查等有具體的管理辦法。 8、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的許可權和責任,以及財務收支的審批程式。 9.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明確經費支出的範圍和開支標準,有控制經費開支的具體措施。 10、建立財務分析制度,明確財務分析的內容、基本要求、組織程式和具體方法等。 | 1、未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扣2分:雖有會計管理制度,但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扣1分。 2、未按要求設崗或未明確各崗位職責許可權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3、未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4、未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6、未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無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辦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7、對各種財產物資無具體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未對財產進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扣2分,審批制度執行不嚴的扣1分。 9、未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財務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
五、 電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 10 | (一) 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 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 2、 設立會計主管、出納、會計核算各崗、稽核、會計檔案管理等基本會計崗位,並具備相應會計和計算機知識。 3、 設立電算主管、軟體操作、審核記帳、電算維護、數據分析等電算化會計崗位,並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 4、 建立會計電算化作業系統管理制度;對上機操作人員操作會計軟體的工作內容和許可權有明確規定。 5、 對計算機操作密碼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更換;不經授權的人員不能上機操作會計軟體。 6、 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不能據以登記機內帳簿。 7、 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體。 8、 有上機操作記錄,記錄操作人、操作時間、操作內容、故障情況等內容。 | 1、 未建立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的扣1分,崗位職責不明確的扣1分,辦事無要求、工作無檢查的扣1分。 2、 未設立會計主管、出納、會計核算各崗、稽核、會計檔案等基本會計崗位的,每一項扣0.5分;不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的扣0.5分. 3、 未設立電算主管、軟體操作、審核記帳、電算維護、數據分析等電算化會計崗位的,每一項扣0.5分;不具備相應的會計和計算機知識的扣0.5分。 4、 未建立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的扣1分;對上機操作人員的操作工作內容和許可權無明確規定的扣1分。 5、 對計算機密碼無專人管理不定期更換的扣1分;未經授權擅自上機操作會計軟體的扣1分。 6、 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直接據以登記帳簿的扣1分。 7、 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未退出會計軟體的扣1分。 8、 無上機操作記錄或未按要求作記錄的扣1分。 |
10 | (二) 硬體、軟體、數據及檔案管理制度 1、 有硬體、軟體、數據和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2、 做好對機房、設備的日常保養,保持機房、設備整潔;做好會計軟體和會計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軟體和數據,磁性介質所存儲的數據保存雙備份。 3、 會計軟體修改、升級和硬體更換,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證會計數據的連續性和安全。 4、 對計算機和軟體故障有防範和補救措施,確保會計數據完整;對計算機病毒有防治措施。 5、 存儲在硬碟和磁碟、光碟等到介質中的會計數據和列印輸出的會計數據,作為電算化會計檔案進行歸檔,並指定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6、 做好電算化會計檔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的會計檔案保存雙份,存放在不同地點;對磁性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要做到定期檢查和複製。 7、 整套會計電算化文檔資料和會計軟體程式等檔案,保管期截止該軟體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後五年。 | 1、 無硬體、軟體、數據和電算化會計案管理制度扣1分。 2、 未能做好機房設備保養,機房設備雜亂不整潔的扣1分;未做好軟體和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非法修改軟體和數據,磁性介質所存數據未保存雙備份的扣1分。 3、 會計軟體修改,升級和硬體更換,未按規定審批的扣1分。 4、 對計算機和軟體故障無防範和補救措施,造成數據丟失的扣1分;對計算機病毒無防範措施的扣1分。 5、 存儲在硬碟和磁碟、光碟等介質中的會計數據和列印輸出的會計數據,未能作為會計歸檔的扣1分,未指定專人負責並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扣1分。 6、 未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檔案未保存雙份或未存放在不同地點;對磁性介質保存的會計檔案未定期檢查和複製的扣1分。 7、 整套會計電算化文檔資料和會計軟體程式等檔案,未按規定期限保管的扣1分。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一 、 會 計 機 構 和 會 計 人 員 | 15 | 1、按照《會計法》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由具備基本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並按《會計法》的規定程式任免。 3、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數量相當,持有會計征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4、建立並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以崗定責,職責分明。 5、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培訓學習時間,不得低於財政部規定的課時。 7、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 1、未設會計機構或未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扣2分;未按《會計法》》規定程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無會計證人員的考核不予通過;會計人員持未經註冊或年審的會計證扣2分。 4、未建立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有責任制未執行的扣1分。 5、會計人員調動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扣2分;接替人員未繼續使用移交帳簿,擅自另立新帳的扣1分:未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扣1分。 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未達到規定學時的每人扣1分。 7、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扣2分,對違反職業道德不按規定處理的扣1分。 |
二 、 會 計 核 算 | 10 |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 2、各項會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按合計準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 4、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 1、未按規定建立帳冊的,考核不予通過。 2、會計事項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每筆扣1分。 3、設定和使用的會對科目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任意增減、合併會計科目或任意改變會計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錯的每筆扣0.5分。 4、會計核算選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每項扣1分;無特殊情況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的扣2分。 |
二 、 會 計 核 算 | 15 | (二)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寫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填制單位的公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對記載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自製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2、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要註明各聯用途,只能以報銷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複寫紙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職工出差的借款單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據副聯。 5、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要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要單獨歸檔的應在憑證上註明批准關名稱、日期和文號。 6、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7、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丟失,應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憑證號、金額和內容等,對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8、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在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件人員簽名或蓋章。 9、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核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和費用分攤情況。 10、填制原始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規定的要求。 | 1、受理了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外來原始憑證,每張扣0.2分;自製原始憑證不完整、手續不齊備的,每張扣0.5分。 2、原始憑證大小寫不符的,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無驗收證明的,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無收款證明的,每張扣0.5分. 3、發票和收據等原始憑證使用不按規定辦理的,每筆扣0.5分;對作廢的發票和收據處理不規範的扣1分. 4、職工出差借款處理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5、對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沒有將批文作附屬檔案或不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文號的,每筆扣 0.5分. 6、原始憑證有塗改、挖補情況的, 每筆扣1分. 7、丟失外單位的原始憑證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每筆扣1分. 8、原始憑證有外借情況或向外提供複製件未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每次扣1分. 9、需憑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經算的業務,未開原始憑證分割單或原始憑證分割單內容不齊全的,每筆扣0.5分. 10、原始憑證字跡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筆扣0.5分.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二、 會 計 核 算 窗體頂端 窗體底端 | 10 | (三) 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2、記帳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附屬檔案齊全,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相符。 3、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填制記帳憑證時,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4、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5、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的空處劃一伴斜線。 6、填制記帳憑證發生錯誤,應重新填制:已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錯誤,應視具體情況分別採用補充登記、紅字沖銷等方法更正。 7、 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封面,封面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 8、 填制記帳憑證應做到字跡清晰、工整、金額數字填寫符合要求。 | 1、記帳憑證內容不完整或填寫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無稽核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簽章的每筆扣0.5分.。2、記帳憑證未連續編號的扣1分,附屬檔案張數不齊的,每筆扣0.5分;記帳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的,每筆扣1分. 3、匯總填制記帳憑證不規範的,每筆扣0.5分. 4、記帳憑證除結帳和更正錯誤可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不附原始憑證的,每筆扣1分. 5、記帳憑證空行不按規定劃線的扣0.5分. 6、記帳憑證隨意塗改,不按規定更正錯誤的,每筆扣0.5分. 7、不按期裝訂成冊的扣2分,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8、記帳憑證填寫不清晰、不工整、金額數字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每筆扣0.5分. |
(四)會計帳簿 1、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和需要設定會計帳簿,並設有必要的備查帳。 2、 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和帳簿名稱,帳簿扉頁所列項目要填寫齊全。 3、 總帳、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帳簿。 4、 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做到登記及時、摘要清楚、數字準確、書寫規範、字跡工整。 5、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抄,要按規定的更正方法進行更正,帳面整潔。 6、 定期對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帳款等進行核對,做到帳證、帳帳、帳實相符。 7、 定期結帳,結帳方法正確,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及時核對,經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後相符。 | 1、未按規定設定會計帳簿和備查帳簿的扣2分。 2、帳簿封面、"啟用表"填列不全的,每項扣0.5分. 3、總帳、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未採用訂本式帳簿的扣1分。 4、登記帳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筆扣0.5分. 5、不按規定更正記帳錯誤,帳簿記錄發生塗改、挖補、刮擦等現象,每筆扣0.5分。 6、對帳不及時的扣1分,帳證、帳帳帳實不符的,每筆扣0.5分. 7、結帳不符合規定的,每本帳扣1分. | ||
會 計 核 算 | 10 | (五)會計報告 1、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2、會計報表按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3、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相互銜接。 4、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5、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經單位行政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蓋章。 6、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必須附有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7、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的報告;發現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並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 1、未按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和要求報送的扣1分。 2、填寫報數字不準確,帳表不符的,每筆扣1分。 3、報表與報表之間、項目與項目之間有對應關係,數字不一致的,每處扣0.5分。 4、未按規定附有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扣2分;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項目不全、內容不完整的扣1分。 5、對外報送的報表未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的扣1分,簽名蓋章不齊全的扣1分。 6、按規定財務報告應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未附審計報告的扣2分。 7、會計報表報送不及時的扣1分;發現錯誤不及時更正的扣1分。 |
5 | (六)會計檔案 1、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規定定期整理、立卷、歸檔。 2、確定專人或者兼職人員保管會計檔案,設檔案室的單位,財會部門應在一年保管期滿後及時將會計檔案移交檔案部門保管。 3、會計檔案調閱,應建立登記簿,並有調閱手續和記錄。 4、會計檔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冊,並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5、會計檔案的銷毀清冊,手續完備。 | 1、未定期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的,每項扣1分。 2、未確定專人保管的扣1分;不按規定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扣1分。 3、調閱會計檔案無調閱手續和記錄的,每次扣0.5分。 4、會計檔案移交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扣0.5分。 5、會計檔案銷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扣2分。 |
考核項目 | 標準分 | 考核標準 | 評分標準 |
三 、 會 計 監 督 | 10 |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5、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6、各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並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7、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的單位,必須托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如實提供全部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每筆扣2分。 2、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帳外設帳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3、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並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筆扣1分。 4、有編造和篡改財務報告行為的,考核不予通過。 5、會計人員對認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不制止和糾正,也不請求單位領導處理的,每筆扣2分;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的,考核不予通過。 6、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主動配合的扣2分;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隱匿、謊報的,考核不予通過。 7、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委託而未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考核不予通過。 |
三 、 會 計 監 督 | 10 | 1、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2、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按要求設崗,明確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並有具體的考核辦法。 3、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對本單位的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傳遞程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帳簿的設定,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有具體的規定。 4、建立內部牽制制度,明確出納崗位與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限制條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確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和審核會計憑證、覆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的方法,並嚴格執行。 6、建立預算管理制度,有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辦法。 7、建立財產管理制度,對各種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發、保管、轉讓、清查等有具體的管理辦法。 8、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的許可權和責任,以及財務收支的審批程式。 9、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明確經費支出的範圍和開支標準,有控制經費開支的具體措施。 10、建立財務分析制度,明確財務分析的內容、基本要求、組織程式和具體方法等。 | 1、未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扣2分;雖有會計管理制度,但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扣1分。 2、未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3、未建立帳務處理程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4、未建立內部牽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6、未建立預算管理制度,無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辦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執行不嚴的扣0.5分. 7、對各種財產物資無具體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未對財產進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扣2分,審批制度執行不嚴的扣1分。 9、未建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執行不嚴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財務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執行不嚴的扣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