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答記者問是在2014年06月15日由各組(其他),70605a0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各組(其他),70605a0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4年06月15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
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訪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新華網北京6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制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最近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改革試點有什麼總體考慮?
答: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牽一髮動全身的作用。根據中央關於重大改革事項先行試點的要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決定就這4項改革,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
改革試點的目標和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從中國國情出發相結合,按照可複製、可推廣的要求,推動制度創新,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改革試點的總體考慮是,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既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加強總體謀劃;也要從實際出發,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各地在機制改革上進行積極探索,為全國逐步推開試點積累經驗、創造條件。《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體現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見》對改革試點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政策意見或政策取向,為地方制定試點方案提供了依據。上海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工作實際,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對如何推進試點工作提出比較具體的要求。這兩個檔案對於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問:《改革框架意見》對哪些重點難點問題提出政策導向?
答:《改革框架意見》主要針對下列問題提出了政策導向:一是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把高素質人才充實到辦案一線。三是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式,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確保隊伍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四是完善辦案責任制,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五是健全與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六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責任制。為什麼把司法責任製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對完善司法責任制有何考慮?
答: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關鍵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責任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問題。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將司法責任製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為防止法官、檢察官濫用權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全面推進辦案工作全程錄音錄像、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真正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對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有哪些具體舉措?其意義是什麼?
答:沒有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再科學,也難以實現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是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
長期以來,我們對司法人員實行與普通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不利於建設政治素養好、專業素質高的職業化司法隊伍,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線。為此,《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根據中央要求,提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應該指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人員並不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是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提高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綜合考慮政治素養、廉潔自律、職業操守和專業素質、辦案能力、從業經歷等多種因素,公平、公正地選任法官、檢察官,解決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的問題,提高隊伍素質,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在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入職門檻、嚴格辦案責任的同時,也要健全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判斷權、裁決權,不僅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因此,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下一步還將考慮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
問:今後將如何選任法官、檢察官?
答:法官、檢察官的選任,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法官、檢察官首先要有過硬的政治素質。為了保證專業能力,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檢察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式任免。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既有經驗豐富的法官和檢察官代表,又有律師和法學學者等社會人士代表。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既為優秀的基層法官、檢察官提供晉升通道,又保證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具有較豐富的司法經驗和較強的司法能力。擴大法官、檢察官的選任渠道,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招錄辦法,招錄優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學學者等法律職業人才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為建立法律共同體搭建制度平台。
問: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有什麼考慮和舉措?
答: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不利於排除地方不當干預。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項改革舉措,對於確保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具有深遠意義。
《改革框架意見》明確了試點地區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於現有水平,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省級統管是對司法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情況複雜,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試點,積累經驗後再逐步推開。《上海改革方案》對如何建立統一管理機製做了具體安排,在市級組建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並建立統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費、資產的保障機制。
問:對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改革框架意見》提出,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制度,重點解決量大面廣的基層一線人民警察任務重、職級低、待遇差的問題。按照公務員法確定的職位分類框架,建立公安、安全、審判、檢察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制度,確保人員待遇與專業技術職務配套銜接。對公安、安全機關具有刑事司法屬性的偵查人員探索試行主辦偵查員制度,並完善相應的職業保障制度。
問:請問下一步推進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有什麼考慮?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已經審議通過了《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下步關鍵是要抓好落實,指導各試點地方根據中央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試點方案,啟動試點工作。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不同層級司法機關工作要求、隊伍狀況也有較大差異。必須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找準問題,既要對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突出問題找準癥結,又要對推進司法改革過程出現的阻力充分估計,做到謀定而後動。二是堅持循序漸進。既不遷就現狀止步不前,又不脫離現階段實際盲動冒進,確保改革的力度、進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相適應。三是堅持分類推進。試點地方的改革方向和總體思路必須與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具體措施、改革步驟上,可以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的主觀能動性,研究提出試點方案和進度要求。四是加強工作指導。中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幫助地方解決試點中遇到的難題,確保改革部署落到實處。對於試點中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法律授權的問題,要按程式進行,堅持依法有序推進改革。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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