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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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資評價〔2003〕58號
各中央企業:
為摸清中央企業“家底”,核實中央企業資產質量,推動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做好企業業績考核、績效評價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決定從2003年9月起,有步驟地組織中央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現將《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企業實際認真執行和落實,並將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三年九月二日

政策全文

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為了適應我國國有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需要,認真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摸清中央企業“家底”,核實中央企業資產質量,為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做好企業業績考核、績效評價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工作創造條件,國資委決定從2003年9月起分期組織中央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業“家底”,如實暴露企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並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創造條件。
(三)通過對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核實事業單位資產、權益等狀況,規範中央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促進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規範境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和財務報告制度,促進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清產核資工作安排
為配合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從2003年9月分批開始,分別用5個月時間完成清產核資主體工作任務,全部工作於2004年10月結束。具體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2003年6~8月)。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調查排隊基礎上,提出中央企業分批開展清產核資工作計畫,制訂《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並下發工作檔案、報表和工作軟體。
(二)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對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工作部署,明確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落實清產核資工作任務。各中央企業明確或建立相應的組織或辦事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組織動員工作。
(三)業務培訓(2003年9月)。計畫組織2期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制度和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和軟體。
(四)組織實施。分批組織中央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賬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上報等主體工作任務,全部工作於2004年10月結束。
三、清產核資清查時間點
為了保證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及國家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總體安排,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將採取分期分批方式組織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一)2002年前已申請執行或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中央企業,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有關工作要求,做好有關資金核實工作,直接向國資委申報資產損失處理,可不再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申請2003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3年9-12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2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於2004年3月底結束。
(三)申請在2004年或2005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央企業,清產核資主體工作時間為2004年1-6月,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全部工作於2004年10月底結束。
(四)總公司設在港澳地區的中資企業和其他特殊情況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另行商定。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指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點為基準對企業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各類帳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企業內部資金往來和借款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指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價值重估。指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四)損溢認定。指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並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預計損失進行確認。
(五)資金核實。指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並批覆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後,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計畫,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後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有關清產核資的重大問題由國資委研究決定。各中央企業具體組織所屬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國資委負責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及中介機構審計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核查。
(二)中央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並指定內部有關機構或成立臨時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三)中央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境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要按照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具體工作實施按其財務隸屬關係組織進行。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中央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制度規定(另行下發),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可靠。
(二)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暴露存在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按有關要求取得合法證據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經濟鑑證材料,不得虛報、瞞報。
(三)中央企業對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應認真清理、分類排隊、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四)中央企業經批准財務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認真加強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五)中央企業通過開展清產核資,如實反映企業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對資不抵債難以持續經營的,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分類排隊,依法予以合併、歇業、撤銷、出售和破產,加快推動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促進提高國有資本總體運營效益。
(六)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上報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
(七)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國資委(統計評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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