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保護古文化建築的指示是政務院(已變更)於1950年07月06日發布,自1950年07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政務院(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0年07月06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7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與古蹟保護
近查各地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文物建築,常有棄置、拆毀、破壞情事,如:察哈爾省大同縣遼代所建下華嚴寺的海會殿為借用之下寺坡國小拆毀;甘肅省山丹縣唐、宋所建之廟宇及其中唐、宋佛像亦多為借用廟宇者所棄置損毀;湖南南嶽祝融峰之上封寺近亦被全部燒毀,似此對國家保護古代文化之政策極相違背。茲特指示數點,希即令知各級人民政府嚴加注意遵守,為要。
一、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及有關革命史實的文物建築,如:革命遺蹟及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樓台、書院、廟宇、園林、廢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築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意保護,嚴禁毀壞。
二、凡因事實需要,不得不暫時利用者,應儘是保持舊觀,經常加以保護,不得堆存有容易燃燒及有爆炸性的危險物。
三、如確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時,必須經由當地人民政府逐層呈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關批准後始得動工。
四、對以上所列文物建築保護有功者,得由各大行政區文教主管機構予以適當之獎勵。盜賣、破壞或因疏於防範而致損壞者,應予以適當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