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旅遊企業長期投資核算

中外合資經營旅遊企業長期投資核算指合營旅遊企業向其他企業投放而收回期在一年以上的資金的核算。合營企業由於業務經營上的需要,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放於其他企業,以分享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投資方式可以用現金,也可以用實物資產。投資時必須經過董事會批准,如用外幣投資的還須報經有關部門同意。對於經過批准投放於其他企業的資金,應設定“長期投資”科目進行總分類核算,並按被投資企業的戶名和不同貨幣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則在“長期投資”項目單獨反映。

按照合營企業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合營企業的長期投資,採用 “成本法”進行核算。即企業以現金向其他企業投資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記帳;以實物投資時,按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雙方確定的價值記帳。確定的價值與實物的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企業的損益處理。企業以外幣或以外幣計價的實物向其他企業投資時,應按照外幣核算方法記帳。在西方會計中對於長期投資的核算,還有用 “產權法”的。用產權法核算長期投資,可以反映投資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但核算比較複雜,而且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就會發生重 復。所以,我國合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核算長期投資只用 “成本法”,不用 “產權法”。在只採用“成本法”下,當被投資企業有大量盈虧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可以在其會計報表上補充說明,或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使利用報表的人,充分了解這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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