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為規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地區福建省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式,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分別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內的地方企業實施的省級許可權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以下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內的企業投資的以下項目,由廈門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核准:
1.前往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投資項目;
2.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並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檔案;
(三)投標、購併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定等檔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對於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備案機構當即告知備案申請人予以補正。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於自貿試驗區備案範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並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託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台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檔案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檔案,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後續開展的境外投資,並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台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台辦《關於印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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