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實施辦法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實施辦法》經2015年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該《辦法》共1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20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5年4月20日

實施辦法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辦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行政複議案件,規範自貿試驗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平潭、廈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片區管理委員會)及下設的職能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處理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境外投資者對片區管理委員會及下設的職能部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自貿試驗區行政複議案件,除涉及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國家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由片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統一行使行政複議權。
對於自貿試驗區行政複議案件,統一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複議機關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複議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領導。
廈門、福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對自貿試驗區廈門、福州片區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加強領導,並加強對案件集中受理和審理的協調與監督。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擔相關推進實施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片區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分別由片區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
省人民政府、廈門、福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履行對自貿試驗區行政複議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廈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分別由廈門、福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審理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片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廈門、福州片區管理委員會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分別告知其可以向廈門、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第八條 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範圍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可以向片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
第九條 片區管理委員會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審查。
第十條 片區管理委員會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其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片區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十一條 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建立健全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的工作制度,配備、充實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辦案能力與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工作任務相適應。
片區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審查申請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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