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章程

中國銀行章程是中國人民銀行於1980年09月22日發布,自1980年09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1980年09月22日
  • 實施日期:1980年09月22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銀行綜合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銀行是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匯專業銀行。
第二條中國銀行的任務是:組織、運用、積累和管理外匯資金,經營一切外匯業務,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中國銀行設總行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內外的貿易、金融重要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第二章資本
第四條中國銀行的資本為人民幣壹拾億元。第三章業務
第五條中國銀行經營和受託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的國際結算;
(二)國際銀行間的存款和貸款;
(三)華僑匯款和其他國際匯兌;
(四)外幣存款、貸款以及與外匯業務有關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準許的人民幣存款、貸款;
(五)外匯(包括外幣)的買賣;
(六)國際黃金買賣;
(七)組織或參加國際銀團貸款;
(八)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投資或合資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其他企業;
(九)根據國家授權,發行外幣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十)信託和諮詢;
(十一)國家許可和委託辦理的其他銀行業務。
第六條根據國家授權,參加國際金融會議。
第七條中國銀行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機構,得經營當地法令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第四章組織
第八條中國銀行設董事會,由名譽董事長一人,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組成,均由國務院委任。
第九條中國銀行董事會的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行的業務方針和計畫;
(二)聽取和審查本行行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本行年度決算和盈餘處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級職員;
(五)審定本行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審議有關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中國銀行設監事會,由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均由國務院委任。
第十一條中國銀行監事會的任務如下:
(一)監察本行對國家政策、法令和本行業務方針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行年度決算表報;
(三)調查重大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委任。
第十三條中國銀行行長負責全行的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第五章會議
第十四條中國銀行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中國銀行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首席監事召集。
上述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由董事長召集董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中國銀行董事會議、監事會議或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包括委託代表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由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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