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銀行同業公會(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為BAG),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批准並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廣東銀行同業公會於2000年4月6日成立,是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其活動接受廣東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並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銀行同業公會
- 外文名: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 性質:非營利性
- 類別:社會團體法人
簡介,規定,章程,
簡介
廣東銀行同業公會以準會員名義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水平,促進廣東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廣東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公會,成為會員。廣東銀行同業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大會是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參加公會的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規定
根據《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章程》規定,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公會第六屆理事會會長為董建岳先生(廣發銀行董事長、公會常務理事),專職副會長為程澤群先生(公會常務理事),副會長為施剛先生(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公會常務理事)、李筠女士(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公會常務理事)、白志中先生(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公會常務理事)、靳彥民先生(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為周宏先生(公會常務理事),第六屆監事會監事長為張斌先生(農發行廣東省分行行長)。第六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廣發銀行、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恒生銀行廣州分行、開發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省農聯社。其它理事單位: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華夏銀行廣州分行、深發銀行廣州分行、郵儲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聯廣東分公司、廣州銀行、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摩根大通銀行廣州分行。監事單位:農發行廣東省分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渣打銀行廣州分行、信達公司廣州辦事處、粵財信託。其它會員單位:進出口銀行廣東省分行、招商銀行廣州分行、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浦發銀行廣州分行、招商銀行東莞分行、廣州農商行、珠海華潤銀行、湛江商行、東莞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德意志銀行廣州分行、大華銀行廣州分行、滙豐銀行廣州分行、加拿大蒙特婁銀行廣州分行、星展銀行廣州分行、永亨銀行廣州分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廣州分行、韓國產業銀行廣州分行、瑞穗實業銀行廣州分行、花旗銀行廣州分行、印度巴魯達銀行廣州分行、法國巴黎銀行廣州分行、東方匯理銀行廣州分行、法國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南洋商業銀行廣州分行、三井住友銀行廣州分行、華商銀行廣州分行、加拿大豐業銀行廣州分行、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銀行廣州分行、恒生銀行東莞分行、創興銀行廣州代表處、美國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廣州代表處、日本永旺信貸財務公司廣州代表處、瑞士銀行廣州代表處、義大利裕信銀行廣州代表處、義大利西雅那銀行廣州代表處、荷蘭蘇格蘭皇家銀行廣州代表處、華美銀行廣州代表處、葡萄牙商業銀行廣州代表處、瑞士信貸銀行廣州代表處、印度海外銀行廣州代表處、印度友固銀行廣州代表處、香港永隆銀行廣州代表處、華融公司廣州辦事處、長城公司廣州辦事處、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東莞信託有限公司、南航財務公司、粵電財務公司、中石化財務廣州分公司、廣州銀聯網路支付公司、佛山市銀行業協會、韶關市銀行業公會、江門市銀行同業公會、清遠市銀行業協會、茂名銀行同業公會、肇慶市銀行業協會、陽江市銀行業協會、東莞銀行業協會、湛江銀行同業公會、惠州市銀行業協會、河源銀行業公會、中山市銀行業協會、雲浮市銀行業協會、珠海市銀行業協會、梅州銀行業公會、潮州市銀行業協會。
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票據專業委員會、法律事務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工作委員會、個人銀行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
公會秘書處是日常辦事機構,內設綜合部、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業務協調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會中文名稱是廣東銀行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名稱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為BAG。
第二條 公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其成員由獲準經營金融業務,自願參加並遵守本章程的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
第三條 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繫,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推動銀行的有序競爭,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銀行業的服務水準。
第四條 公會及其開展各項活動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公會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會以準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六條 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在與國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權益,研究解決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開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完善金融監管、改善金融環境的建議。
二、督促會員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持有序、公平的競爭秩序,協商制訂各會員在業務經營中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範和準則,協調各會員在競爭、發展過程中有關業務管理的問題,確保金融業的平穩發展。
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境內外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廣泛收集、整理有關經濟及金融信息提供給會員。
四、組織各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經濟、金融政策,加強相互合作與交流,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提出的建議和問題,與經濟金融界保持溝通。
五、組織設立維護銀行債權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抵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六、舉辦各類金融業務研討會,組織專業培訓和考察學習,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七、開展符合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準會員,統稱為會員v。
第九條 申請加入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願意承擔公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廣東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條 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公會成為會員,必須向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向公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3、會員有權參加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會員有權對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會員有權對公會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的工作作出評價;
6、會員有權了解公會財務收支、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條除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
2、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制定的各項公約和自律制度,執行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維護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5、 按期繳納會費、年費:入會的第一個月交納入會費;每年年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本年度的年費;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標準,由理事會依據公會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要求作出適當調整。
6、 接受公會必要的諮詢調查,公會為會員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密。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出公會,必須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付清一切應繳費用,並交回會員證,由公會發出通知後,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單位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其公會會員資格自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所列之一,經勸告不聽從時,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理,並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給予: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予:
一、暫時停止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二、取消會籍。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應對申訴作出答覆和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會章程;
二、審查並通過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
五、聽取和審議公會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預算報告;
六、審議並通過公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入會會員的申請;並對違章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八、審議並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決定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等5個單位自動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其餘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共8名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單位委派其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銀行公會後,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原主要負責人任職。
第十九條 公會理事會接受會員大會的授權負責公會的領導工作,執行公會的各項決議,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三、提出修改公會章程的草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向大會提出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向大會提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主持正、副理事長的選舉和罷免;
七、向會員大會提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決定公會會員大會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條 公會理事會負責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報告公會的重要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由工、農、中、建行廣東省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主要負責人輪流出任。副會長2名(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名額),其中1名副會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另1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兩年。會長或副會長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該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會長為公會法定代表人,領導理事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副會長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名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兩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公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公會的各項經營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 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五、監督公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在調查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公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公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公會經費計畫和財務預、決算。秘書處每半年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開展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由會員各方選派或從社會上公開招聘。
第二十六條 公會根據發展需要,成立各種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設正、副召集單位各一名,成員若干名。召集單位和成員單位均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各專業委員會是公會理事會的附屬機構,應執行公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應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有一定的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知識並知曉商業銀行業務方面的國際慣例。
三、比較全面地熟悉我國經濟和金融政策;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公會參加境內外金融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將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一條 經四分之一以上(含)的會員申請,理事會必須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秘書處應在十五天前將臨時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二(含)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參加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單位可另派代表持書面授權書參加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參加時,由理事會推選1名常務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會議記錄上署名。
第三十五條 當表決需半數以上會員通過而贊同、反對票數相同時,應進行第二輪辯論、表決,直至形成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同意後,可向會員收取專項費用;
三、公會各種諮詢、培訓、有償服務性等收入;
四、捐贈、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公會經費的使用:
一、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它與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廣東省社團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銀監局備案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廣東銀監局審查批准,由理事會負責處理善後事宜,並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向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六條 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銀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2006年8月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原章程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公會章程報廣東銀監局備案、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