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 適用單位:中國銀行
- 類別:工作規則
- 制定部門:財會委員會
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二條 財會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財會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財務會計合法權益,探索和分享銀行業財務會計最佳實踐,提高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提升銀行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
第四條 財會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交流、協調、合作、共享。
(一)搭建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交流平台,推動交流、促進合作。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研究,代表銀行業參與國際國內相關財務會計準則的研討和修訂。
(三)推動研究解決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中的難點和共性問題,交流相關經驗和做法,探索銀行業最佳實踐。
(四)開展銀行業預算管理、資源配置和績效考核的業務交流,發揮管理會計對提升銀行價值的積極作用。
(五)交流銀行業財務會計信息化系統建設理念和經驗,推動提升銀行財務會計信息化、標準化水平。
(六)代表銀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財稅政策訴求和建議,積極爭取有利於銀行業長期穩健發展的財稅政策。
(七)代表銀行業向監管部門提出涉及財務會計規則與銀行監管政策協調的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銀行業財務會計工作宣傳,提出對銀行業財務會計焦點、熱點問題的觀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九)組織實施銀行業財務會計業務培訓,提高銀行業會計從業人員素質。
(十)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財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財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財會委員會資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財會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財會委員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關心支持財會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持;
(五)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一名負責財會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單位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財會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財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財會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財會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成員單位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成員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常委委員由常委單位推薦財會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常委委員因工作變更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時,須由本人或所在單位以書面方式告知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二)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三)制定財會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
(四)組織、協調行業合作交流活動;
(五)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財會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臨時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財會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委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具有獨立代表常委單位意見的完全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財會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財會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財會委員會工作。
財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條 財會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財會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財會委員會履職的實施;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財會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年度工作要點,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年度預算,用以支持財會委員會的運作;
(六)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可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通過成立專題工作組、召開專題研討會及業務交流會、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財會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