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協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協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11年7月21日
  • 地點:北京
  • 委員會主任:羅熹
中國銀協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2011年7月21日在京成立,旨在加強同業合作,鼓勵有序競爭,提高養老金社會認知度,推動養老金業務科學發展。
中國銀行業協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由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10家銀行發起成立,工行當選為第一屆委員會主任單位,工行副行長羅熹獲選第一任委員會主任。
羅熹表示,近年來,我國養老金體制不斷完善,但仍處“高覆蓋、低水平”階段。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將有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發展養老金業務,有助於行業的自主規範,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表示,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且老齡化速度在加快。而我國目前的養老金體系仍不完善,此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將會把“十二五”規劃的民生養老問題進一步落實到實處。
中國銀行業協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養老金委員會")成立於2011年7月21日。協會會員中有養老金業務管理職能並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養老金委員會。
養老金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常務委員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養老金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養老金委員會的宗旨是依法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養老金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養老金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養老金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組織研究養老金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牽頭或協助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
(二)宣傳推廣養老金業務,深化社會各界對養老金業務的理解與支持;
(三)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收集、反映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與其他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進行溝通與協調;
(四)協調解決成員單位養老金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成員單位的業務合作;
(五)收集、公布相關統計數據,建立養老金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
(六)研究與養老金相關的法律、會計、稅務、監管等政策,並推動相關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七)舉辦養老金業務培訓、論壇、研討會和國際交流等活動,與國內外機構廣泛合作;
(八)承辦監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承辦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中國銀行業協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養老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有效開展各項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養老金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養老金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完善養老金業務自律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養老金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養老金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養老金委員會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養老金行業相關的政策與法規,牽頭或協助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工作指引,推動實施和執行;
(二)宣傳推廣養老金業務,深化社會各界對養老金業務的理解與支持;
(三)依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及時收集、反映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與其他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進行溝通與協調;
(四)協調解決成員單位養老金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成員單位的業務合作;
(五)收集、公布相關統計數據,建立養老金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
(六)研究與養老金相關的法律、會計、稅務、監管等政策,並推動相關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七)舉辦養老金業務培訓、論壇、研討會和國際交流等活動,與國內外機構廣泛合作;
(八)承辦監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承辦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協會會員中有養老金業務管理職能並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養老金委員會。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成員單位經向養老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工作規則,經審查批准即可成為養老金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養老金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平等參與委員會各項活動;
(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養老金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養老金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養老金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養老金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養老金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定期及時、準確地向養老金委員會報送本單位養老金業務數據;
(五)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養老金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養老金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養老金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准養老金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養老金委員會主任單位;
(三)選舉養老金委員會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四)審查和批准養老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核、批准新成員入會;
(六)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養老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養老金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初審新成員,並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五)選聘養老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養老金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常務副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養老金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養老金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辦公室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並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養老金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養老金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商協會秘書處在常委單位中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由副主任單位推薦。養老金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養老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養老金委員會工作。
養老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養老金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養老金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養老金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養老金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屆成員單位名單
一、主任單位
中國建設銀行 許會斌(主任)
馮麗英(常務副主任)
二、副主任單位
中國工商銀行 趙 躍(副主任)
中國銀行 劉東海(副主任)
交通銀行 劉樹軍(副主任)
中國光大銀行戴 欣(副主任)
三、常委會組成單位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
四、委員會組成單位(排名不分先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
中信銀行
招商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法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律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實現銀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法律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法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銀行業維權方面的行業規則、規章制度,推進維權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根據銀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單位訴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國家有關機構的支持;
(三)受理會員單位維權申請,審議並做出維權決議;
(四)針對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實施聯合維權行動;
(五)協調會員單位活動和利益,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六)組織、協調課題研究工作和實務調研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理論和實踐服務。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法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向法律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法律委員會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提出維權申請,請求協會依法採取維權措施;
(四)對法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法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法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法律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法律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法律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法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法律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 審查和批准法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 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制訂法律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行業維權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受理成員單位維權申請和訴求,採取措施進行維權;
(六)選聘法律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法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國家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法律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維權部。
第二十五條 法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法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必須從主任行產生,副主任人選必須從副主任行產生。法律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法律委員會工作。
法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 組織協調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 向全體會議或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 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法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法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 CBA 。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涉及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推動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資質互認工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觀察員。
第十三條 會員、觀察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檔案,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觀察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相應資格。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會員、觀察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八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觀察員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部分享有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權利、享有第十五條其他款規定的權利,承擔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觀察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觀察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觀察員資格;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觀察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觀察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觀察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觀察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該理事為常務理事的,一併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九)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審定協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三、六、八、十、十二項職責。秘書長和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名譽職務,其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鑑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登記備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專職副會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非專職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中國銀監會推薦。
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因情況特殊,經會長、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專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報中國銀監會、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
第五十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政府機構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費套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16日第13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中國銀監會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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