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在2002.08.20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各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試行)(證監信息字[2000]3號)在試行和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組織有關方面對其進行了全面修訂,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試行)(證監信息字[2000]3號)及《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資料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47號)同時廢止。
證券公司統計報表制度
一、根據我國《統計法》、《證券法》及《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證券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證券公司信息報送包括定期報送和不定期報送兩類。定期報送信息是指本制度所列的19種具有固定格式的月報、年報及經審計年報,即表01—1、表01—2、表02—1、表02—2、表03、表04—1、表04—2、表05—1A、表05—2A、表05—3、表05—4A、表06、表07、表08、表09A、表10、表11A、表12A、表13A;不定期報送信息是指以下事項:
(一)公司改制、增資擴股及修改章程;
(二)公司變更業務範圍;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東變動;
(四)公司合併或分立;
(五)公司收購或轉讓營業網點;
(六)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公司資金、財務、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類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八)公司發生重大擔保事項;
(九)公司發生重大虧損、重大債權債務發生收回或支付困難;
(十)公司發生證券資金交收透支;
(十一)公司財務指標已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預警線;
(十二)公司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三)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十四)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辦公場所及營業地址;
(十五)公司更換聯繫電話、傳真;
(十六)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本制度規定的報表。
五、證券公司應當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上月數據;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年未審計年報;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經審計年報,書面檔案按照《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修訂)(證監會計字[2002]2號)報送。
六、證券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統一報送平台向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有關信息,上述其他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證券公司報送本制度規定以外的信息,但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統一報送平台報送,不得向證券公司發放其他報送軟體。
七、證券營業部應當於每個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表05—1B、表05—2B、表05—4B,每年1月10日前報送表09B、表11B、表12B、表13B,按照規定,派出機構信息報送系統應由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統一組織開發。派出機構通過網路共享方式獲取轄區證券公司的有關信息。
八、證券公司應當在第三條所述事項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中國證券業協會。
九、證券公司要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信息報送工作,並指定部門及專人經辦。
十、證券公司應對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責任,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將予以公布並記入公司檔案,作為審核證券公司業務資格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十一、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二、本制度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中國證監會可依據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對本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並根據監管工作需要要求證券公司報送本制度規定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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