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在2007.03.26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3月26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於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上。季度報告正文應按照本規則第2章要求編制,並按照附屬檔案的格式披露。
季度報告報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個月期間。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1年度年度報告。
第四條 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將季度報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第五條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六條 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正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七條 如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八條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財務資料: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總資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每股淨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淨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資產收益率等。同時說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範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
第十條 公司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表5或表6規定的格式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前10名流通股東或前10名無限售條件股東的持股情況。
第三節 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發生大幅度變動的,應當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條 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事項,若對本報告期或以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並說明其影響和解決方案。公司已在臨時公告披露過的信息,可直接註明刊登的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名稱及日期,無需重複披露。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有承諾事項,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如果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附錄
第十五條 公司應編制季度報告的附錄部分。該部分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信息披露規範要求提供比較財務會計報表。若季度財務報告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則附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